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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飞】健全和完善司法社会工作试行机制为建设“幸福东莞”出力
发文单位:社工服务部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1/8/3 17:32:57   浏览次数:1924

 

    摘  要: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自2009年11月发展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今年年初,东莞市委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力建设“幸福东莞”计划。而这一社会建设目标也与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宗旨是相符的。如何在司法社会工作已有发展基础之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进一步拓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使用者幸福感指数,也是今后全市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引起重视和关注的工作内容之一。本文作者,在总结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一年多来的发展情况、发展经验、存在问题之后,对于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本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使用者的幸福感方面给出建议,并借此希望为推进本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新局面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司法社工  幸福东莞  矫正服务

    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领域中重要的一个分支,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 否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对于社会和其自身而言都影响深远。

    一、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现状综述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属全新的社会职业,司法社会工作者,简称司法社工。
    东莞市首批172名社会工作者于2009年11月正式上岗。当时只有东莞市寮步镇政府购买一名司法社工派驻到该镇司法所开展工作。而截止2011年5月份,全市在岗司法社工共有36名,其中市司法局购买岗位30个,寮步、南城购买岗位各1个,横沥、长安购买岗位各2个。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已由点到面逐渐在全市铺开。另据了解,市司法局根据前期社工开展工作情况,计划于2012年在全市全面铺开司法社工服务,争取全市32个镇街各司法所至少有一名司法社工开展工作。
    东莞市司法社工自上岗以来,根据市民政局与市司法局及社工机构达成的协议,结合各司法所实际情况,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努力探索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手法,开展试点工作,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都开展了许多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司法社工自身而言,也是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开展司法社工服务的经验和道路也是在一步步脚踏实地躬身实践基础上摸索出来的。发展至今,司法社工的服务已经取得了部分成效,也获得了用人单位和服务使用者不同程度的认同。
    同时,针对司法领域的多数服务对象开展工作,社工要想改变其之前的行为习惯,帮助其做一名守法公民,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仍需较长时间去努力和帮扶。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社工自身素质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和阻力。而这些,也是一线司法社会工作者不断努力的方向和求索的动力。
    纵观各个社会工作领域,司法社会工作还是一项出现时间不长的社会服务内容,在之前国内司法领域引进社工服务,只有上海、深圳和广州等城市进行过较早的试验,并一直进行至今。东莞市在社会工作发展的起初阶段,就将司法社会工作纳入其中一个领域,也凸显了对司法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视。

二、发展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建设“幸福东莞”的现实意义

    建设幸福东莞,是东莞市在经济建设不断取得巨大成绩之后,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一个新举措,这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也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有两方面:从社会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专业使命看,强调“助人自助”,所谓“助人”是指在个人、家庭、群体或社区出现困难时,社工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所谓“自助”是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其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
    而“幸福东莞”的内涵则包括:一是实实在在的幸福,而不是脱离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幸福;二是长久的幸福,而不是短暂的、一时的幸福;三是全民的幸福,而不是少数人的幸福;四是全面的幸福,而不是单一的幸福。
这其中的每一条都与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个人和其家庭的福祉息息相关。
    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大多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以及边缘青少年,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之前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者误入歧途而走过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现在重新回到社会,准备适应社会并重新融入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社会业已形成的偏见以及误解,而导致其个人存在心理压力和社会适应力不足,这些都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困扰。如就业、学习、交友等,甚至重新融入家庭对于他们而言也存在一定困难。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正好可以及时对这类群体进行帮扶和教育。
    这类群体中的每一个人也是社会一员,他们现在决定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也理应得到社会的接纳和关怀,同样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也是建设幸福东莞计划所应囊括的群体之一。

    三、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在这期间,通过全市各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以及各用人单位和社工机构的配合,一线司法社工扎根基层用心探索司法社会工作本地化的工作方法和模式,虽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些工作经验和认识;同时,各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不断呈现出来。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本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如下。

    (一)社会服务相关政策不完善,社工资源整合及调配能力不足
    刚刚上岗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大多是刚离开大学校园或从其他省市来到本地开展工作。一方面,自身实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对本地风土民情不了解。同时,对各类社会资源及社会政策的认知和把握调配能力也不够。这些都是新社工上岗之后在开展具体服务时常遇到的问题和困境。例如,服务对象生活困难同时患有疾病,需要申请医疗救济,社工通过查询相关政策以及向相关部门了解,再比对服务对象的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这一过程耗时较长;同时,由于社会救济资金数量不多,而需要救助的对象却有一大批,往往是社工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并将服务对象的情况告知申请部门之后,才发觉服务对象的条件不适合申请这项社会救助的要求。而在处理其他服务对象面对的问题时,社工也常常遇到类似的政策和资源困境。这既令服务对象无助,也让社工身处尴尬处境。

     (二)相关成员单位对服务对象存在固定思维,影响司法社工工作开展
    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使用者由于先前过失或者误入歧途而走过错误的道路,甚至有过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今,他们决定重新融入社会时,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自身知识和技能所限,不能很好的去适应社会或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岗位,以满足生存的意愿。而社工在对这类情况做了了解之后,本着社工助人的宗旨,根据服务使用者的需求,去联系相关工作岗位,但往往是相关部门或企业了解到服务对象的背景情况之后,对其不屑一顾,并提出各种固有见解。这些都造成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使用者重新融入社会产生多重困境,这既包括制度性的也有人为性质的;而部分服务使用者由于自身资源有限,长期处于无业状态。

    (三)部分用人单位对司法社工认知不够,存在用工不准的问题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项新鲜事物。目前司法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大多是以派驻到用人单位的形式,即岗位社工模式开展工作。而在社工进驻到各司法所暨用人单位之前,各用人单位已有相关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内容。对于新进驻的司法社工,各用人单位存在认知不准或认知不够的问题,这就造成用人单位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政性工作量全部交由社工来做或不敢放手让社工去开展工作的两种情况。而正常的工作局面则应是双方合作共同完成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互有分工,互相配合。

    (四)司法社工合同指标与实际工作量不符或差距较大
    东莞市社会工作发展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社工机构以及社工的管理和服务也处于摸索阶段。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者上岗之初,市民政局与市司法局及社工机构三方签订合同协议时,参考了香港及深圳地区社工行业的合同指标。但发展至今,各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一线开展工作时普遍遇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指标差距较大的局面。一方面,东莞市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镇街本地人口数量以及司法服务使用者数量也存在差别。而上岗社工多按照每个镇街安排两名司法社工开展工作的形式。这就出现各镇街司法社工服务对象数量多寡不均,社工工作量也不均衡的现状,也直接影响到社工机构对社工的考核等相关事宜。

     四、对于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对于社工自身而言,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个人理论及实务操作能力
    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要取得突破,关键点在于一线司法社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因此,全市一线司法社会工作者首先应明确自身定位,了解工作内容,并注重工作成效,结合实际创新性开展工作。社工机构、岗位购买方及用人单位也应对新上岗社工进行系统性培训,培训应涵盖三个方面:社工机构或社工办,邀请专业督导对社工进行基本社工实务方面的培训;二是市司法局对社工进行司法实务方面的培训;三是具体用人单位,对社工进行在本地开展工作时相关领域基本知识培训。各种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转换工作思维,支持社工开展更多预防性工作
    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司法社工仍处于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了解认知阶段。这也造成部分用人单位对司法社工工作了解不够,对社工举办活动、小组控制过严,以致社工策划的活动、小组不易于开展。而社会工作的功能包括预防性、补救性和发展性三个方面。目前阶段,司法社工的主要工作还停留在补救性方面,既事情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而缺少事前的预防性举措。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更多给予社工举办活动的自主性,让社工更多与社区、学校联合举办预防性的小组及社区活动,更好地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使用者及潜在服务对象做好专业服务。

    (三)进一步推广扩大司法社工影响力,增强社工资源整合能力和条件
    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不能单纯靠一方去完成,更多时候需要调动各类社会资源、联合不同部门人员一起配合才能够完成。例如,满足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使用者的工作需求方面,需要社工与各镇街劳动分局、人才服务市场、工厂企业或培训机构等部门去联络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工作需求。而目前阶段,司法社工还不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在与这类部门打交道时也存在阻力。这就需要各镇街社区矫正或安置帮教工作各成员单位真正认识和理解这项工作开展的意义和试行价值,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去完成自己部门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同时,进一步宣传推广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司法社会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司法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

    (四)健全“社工+义工”联动机制,恢复和发展矫正对象社会功能
    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使用者由于之前犯过错从事过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被社会大众所远离。现在,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一方面需要得到社会的接纳和帮扶,另一方面,他们自己也需要重新认知自己,认知自己对社会的价值和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劳动是一个可行的方式,但目前阶段这一政策在各镇街司法服务领域具体实施时还不理想,目前主要依靠各司法所每年固定的几次大型普法活动,实现矫正对象来参与这类活动。
    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社会的认知,既需要自己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行为和义务;也需要躬身实践、用自己的行动造福社会,获得大众的认可。而东莞市志愿服务工作体系也发展相对完善,各镇街都设有志愿服务中心,定期举办各类义工服务。而“社工+义工”联动也是社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今后,司法社会工作者应结合工作实际,更多联合各镇街志愿服务中心,将矫正对象与其他志愿者合编在一起,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其定期参与各类公益服务,在活动中逐渐淡化其身份意识,让其成为服务社会、参与公益之一员,以帮助其更好的融入社会,尽到社会责任,切身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价值。

    (五)时机成熟时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化运作,“量体裁衣”服务好特定群体
    岗位社工被派驻到各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在原有行政体系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技巧和理念开展工作,往往遇到一些工作困境和瓶颈,特别对于司法社会工作者来说,其人员分布呈现分散状态,每个镇街司法所仅安排1名或2名司法社工开展工作,社工的活动空间遇到限制,且服务成效也不易显现。借鉴上海、深圳、广州等其他地区社会工作发展路径,项目社工更适合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在发展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应有计划制定项目化发展策略,根据特定人群需求,征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以项目实践来完成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使用者的专业化服务,更好实现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目标。

    (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社工岗位,不能“一刀切”
    结合东莞市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已有经验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设置安排司法社工岗位时,市局层面应更多征求用人单位和机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社工岗位,做到人尽职责,不能人浮于事,尽量根据各镇街服务对象数量和任务量安排合理数量社工岗位,以有效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五、结语
    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使用者,要提升自身幸福感,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努力,用自己的行动去证明自己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和付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多给予其理解和接纳,对其进行帮助,增强其改过自新的动力。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正当其时。
    顺应“幸福东莞”的社会建设目标。如何专业化开展工作,有效帮助服务使用者,既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更需要全市司法社会工作者自身扎根一线基层,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努力开创司法社工工作新模式新路径。让我们一起探索实践,为建设“享福东莞”计划出一份力。

  

    参考文献

    [1]东莞市社会工作办公室 编.社会工作文件资料选编,2009-10
    [2]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2011-3
    [3]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汇编,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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