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机构领导为我们争取这次良好的学习机会!
2011年7月7日-8日,在广州参加了由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举办的“穗港澳深京沪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讨会”。参会人员有来自北京高校教授,专家,上海资深社工,香港善导会资深督导和社工,澳门基督教青年会励青中心代表,深圳春雨服务社,广东高校教授,广州社工机构代表,以及部分广东省政府机关领导。此会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一、六地代表分享工作经验,二、工作坊,三、政府领导的发言。整个研讨会引发了我如下感受和思考。
一、 穗港澳深京沪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的经验
广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全部实行政府购买项目服务模式。机构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政府为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地,全部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中心办公,而非派驻到司法部门办公。按照社会工作的专业规范和工作实际,探索司法社工介入社区矫正的有效方法,对两类人员,家属及边缘高危人群提供专业服务和预防犯罪服务。广州社工代表认为,这种形式很好的实现了司法与社工各自从不同的平台,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为同一目标工作。有利于发挥社工特长,对加强团队建设,促进社工成长、保障服务质量,起到很好的作用。
香港:香港的更生康复及预防犯罪工作类似于中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主要由香港善导会介入辅导服务。香港善导会成立于一九五七年,每年主要的经费皆由政府资助,该会是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国际释囚协助会及香港公益金的会员,香港善导会并非政府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但与政府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保持非常紧密合作。香港的社区矫正与内地很大的不同的是:社工还可以扮演了另外一个角色就是感化官,这样减少了社工会见案主的困难。香港的经验比较丰富,当然也就服务类别更加宽广了,比如有:社会康复服务,精神康复服务,社会企业及职业服务,预防犯罪及社区健康服务。主要是关怀、辅导及矫治服务,协助曾违法或刑满释放的香港特区公民康复更生,并提供社区教育和预防犯罪服务于全港市民。透过不同服务单位提供社区照顾与康复服务,包括个案和心理辅导、宿舍、康乐、法院社工、职业培训、就业安置;以及推动社区教育和预防犯罪活动等,以达成该会康复更生人士与预防犯罪的目标。
澳门:澳门是一种比较独特的做法,他们对违法青少年采取入住短期宿舍措施,实施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其中,入住短期宿舍措施并非剥夺自由措施中最严格的一项,同时,藉强制的规律化宿舍生活,让入住的青少年培养正常的作息时间及生活秩序;此措施亦允许入住的青少年在日间从事正常的就学或就业活动,让他们维持与社会的接触,以便日后顺利融入社会。为配合此项措施执行,特区政府透过有关部门与民间机构的协作,设立(励青中心),由澳门基督教青年会担当管理,并由法务局组成小组监管有关运作。目前中心主要按照有关理念进行管理,舍生于日间出外上学或就业,但须在指定时间返回中心。在闲暇时间,除对宿生提供辅导服务外,亦为其安排参与小组活动、讲座、进修课程及社会服务计化等等。
深圳:从深圳代表的发言中可以看得出,深圳在学习香港经验的同时,也在探索本土化经验了,他们的司法社工服务领域也在扩大,不单单是两类人员了,还有信访人员,人民调解人员,他们关键的一点就是政府领导比较放手,更多的信任,可以开展庭前调查,很好的与案主建立关系。
北京:北京代表是首都师范大学范燕宁教授,她说北京虽然是第一个试点,但发展很慢,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不放手,社工开展工作很难,政治极度敏感。相对珠三角来说,北京的社工要么就很理论性,要么就很不专业。有待进一步加强。
上海:上海也是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之一,相对广东来说,上海更多的是本土化的东西,表现在于他更多的深入调查和摸索实践,业务上,政府比较放手。他们可以开展相关的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志愿者的招募更多,链接到资源也不少。上海的经验给人的印象就是大胆的去探索。
二、 矫正社会工作与政府关系的几种模式分析
目前,国内各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与政府关系还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 放手模式(代管型),以深圳,上海为例,这种模式是一种信任的基础,给社工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让社工成长更快一些。但是,这种模式下的资金不足,得不到更全面的支持。
2、 攥手模式(帮工型),北京就是很明显的例子。作为社工,我是很不赞同这种模式的,因为社工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的工作,他需要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如果抓住他的手不放的话,他怎么能做事情呢?更不要说帮到案主了,这种模式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质。
3、 牵手模式(合作型),以广州为例,这种模式也是信任的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平等的主体,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他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得到很好的解决。来参会的教授,专家等,很是赞赏这种模式。
三、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模式分析
岗位购买:降低运营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有利于网络的建构和资源的整合,不利的一面在于容易使案主当成行政人员,产生阻力,缺乏专业支持环境。
项目购买:有利于促进服务的弹性和专业化,有利于社工和机构的自身发展,有利于保证服务的整体成效。但不利的一面在于专业关系的建立耗时较长,服务指标与服务要求不够科学,经费支持的持续性缺乏保障。
通过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岗位派驻模式与项目购买模式的比较分析,可见两种模式各有其发展的优势和劣势,也皆存在着契合社区矫正实际发展情况的合理性因素。在此,评判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应该适用于哪一种模式,或讨论两种模式之间的关系是否此消彼长还是相互依存,都显的并非十分必要。透过岗位派驻和项目购买模式之比较,无论在哪种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之下,两个社区矫正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进一步实践,思考。
四、 中国司法社工介入社区矫正的分析
司法社工面临的问题
1、 专业服务较少,2、行政工作过多,3、专业关系建立相对难,4、会见案主难。
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1、 基层司法所领导对社工工作职责不明确,2、缺少庭前审判调查环节,3、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没有通知社工。4、社会的传统观念没有转变。
解决目前司法社工工作困难的对策
1、 加强与基层领导的沟通,让其明确司法社工职责,哪些是社工该做的,哪些是社工不该做,有一个清楚的,合理的分工,然后通过专业服务的考核来激发社工的积极主动性。
2、 规范社区矫正机制,全面铺开庭前审判调查环节。大家都知道,司法社工面对的社区矫正对象就是正在服刑的人员,司法社工需要帮助他就要与其建立专业关系,才能更好与之会谈,界定问题和需求,跟进服务,帮教。但是在这种判后的情形之下,矫正对象的心理已经或多或少产生了抗拒,在不同的心理特征出现的情况下,简简单单的会谈是很难建立起专业信任关系的。所以,开展庭前调查是帮教的基础,促进关系建立是不可缺少的。
3、 政府在放手的同时要注重合作。司法社工的专业服务是很多的,结合国情。我们司法社工不但只在两类人员开展服务,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和信访人员开展专业服务,等等,这就需要政府更多的去相信社工,比如,相关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的时候能通知社工,让社工积极的介入,这样司法社工所作的付出更加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