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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远清】浅析“幸福东莞”背景下我市司法社会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思考
发文单位:社工服务部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1/7/14 17:54:26   浏览次数:1932

 

    2011年1月11日,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上首次抛出了“幸福东莞”概念。1月14日,刘志庚书记在全市政法工作暨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表彰会议上提出,“幸福东莞首先是平安东莞,平安东莞是幸福东莞最核心的内容,生命都保不住,谈何幸福?”由此,加快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社会工作发展,促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有尊严的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市司法社会工作的现状
    (一)丰富了司法工作的内容。
    司法社工进入司法行政系统后,根据服务指标的要求,参与到非监禁刑判前调查、 服务对象档案管理、 协助处理法律援助、信访、调解、咨询以及司法所安排的行政性工作中,这大大丰富了司法工作的内容,也使司法所日常工作落实到实处【1】。
    (二)开展了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司法社工介入矫正帮教和信访、调解工作后,通过个案、小组、社区活动三大专业方法【2】,运用社工专业技巧,协助案主处理工作、生活、婚姻家庭、情绪压力、法律知识、亲子关系等问题。通过开展预防性小组工作和社区活动,以宣传法律、预防犯罪、引导正确看待矫正和安帮对象为主题,在社区、工厂和学校开展相关活动。
    (三)建立了与司法所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司法社工积极与司法所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相互沟通和磨合,逐渐形成了较顺畅的工作机制。例如2010年亚运安保工作。司法社工协助司法所做好亚运安保期间的矫正与安帮台帐以及日常跟进工作,有效降低了辖区内不稳定的因素。

    二、我市司法社会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司法社会工作机制,司法社工的管理出现多重管理现象,以致制约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一,目前,我市还没有建立起司法社会工作体系,没有制定与司法社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以致司法社工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司法社工在工作中有监管的责任,却没有管理的权力,导致服务对象不配合司法社工的工作。
第二,多重管理现象明显。司法社工受聘于社工机构,服务于市司法局和司法所,被市司法社工办指导,一项工作至少要向三个部门汇报,这对司法社工的管理是不妥的。
    (二)从实际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安排的行政工作过多,部分社区基层工作人员不配合司法所工作,制约了司法社工专业服务的开展。
    第一,司法所安排的行政工作过多。司法社工协助司法所完成部分行政工作是促进相互合作与相互支持的最好链接。不过,当司法社工承担过多的行政事务工作时,就没有过多的时间去开展专业工作,这将大大影响司法社工开展服务的效果。
    第二,社区基层工作人员对司法社工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矫正和安帮工作是村治保会、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的工作。在工作中,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司法社工认识不够,以致出现不支持司法社工或者司法所的工作。
    (三)从微观层面来看,司法社工自身工作经验和实务能力影响专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一,司法社工自身工作经验的不足和当地语言的制约。目前许多司法社工都是刚从大学校门出来,没有工作经验。有部分社工不会说也听不懂本地的粤语,与说本地方言的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沟通时存在障碍。
    第二,司法社工专业技能、法律知识和资源整合能力有待提高。目前司法社工在面谈、倾听、观察等技巧上还显得生疏,尚未能有效地利用更多、更好的资源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面临的问题,只能通过心理层面上给予服务对象关怀,缓解其负面情绪。另一方面,司法社工派驻到司法所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熟悉更多的法律知识。

    三、我市司法社会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可以建立健全司法社会工作制度和推行项目化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司法社会工作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使得司法社工有章可循,有所保障。在工作中,明确司法社工的工作职责角色定位,给予司法社工更多的空间。这样可以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3】。
    第二,推行司法社会工作项目化发展。项目化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避免岗位司法社工被行政化的弊端。本文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划出一笔经费来发展司法社会工作项目,鼓励项目化发展。
    (二)从中观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司法社工开展专业的空间以及促进司法社工与基层工作人员的沟通、合作。
    第一,减少行政工作安排,提供司法社工发挥专业服务的空间。司法所不能将司法社工简单看作是人员的补充,什么工作都让司法社工去做,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工作的安排,让司法社工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去发挥他们的专业工作。
    第二,促进司法社工与基层工作人员的沟通、合作。司法所可以在走访社区或者召开与矫正和安帮相关的工作会议时通知司法社工参加,在此加强司法社工与基层工作人员的认识,促进日后的工作共同开展。
    (三)从微观层面来看,司法社工应该做好角色定位和提升社工综合能力。
    第一,认清自我,做好角色定位。司法社工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经验上的不足,保持虚心的态度,做好角色定位。本文认为司法社工要做到“走进去,跳出来”。“走进去”是指司法社工在情感上和工作上要融入到司法所的文化里,处理好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关系。“跳出来”是指司法社工要坚定自己的专业理念和专业原则,在工作中保持专业性,不要被行政化或者渐渐迷失了自己。
    第二,加强社工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司法社工需要积极向督导学习以及积极参加社工实务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提升司法社工自身的能力。部分不会说或听不懂本地方言的司法社工,要努力学习粤语,做到与服务对象沟通无障碍。此外,司法社工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去发掘社区的资源,了解社区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如就业信息、政策信息等,然后所有司法社工将自己发掘的资源整合起来,制定社区资源手册。在提升实务能力同时,司法社工需要加强司法义工队伍的建设,例如服务对象亲朋好友、律师、法律专业的学生、心理学教师等,然后对义工进行司法方面的专业培训,共同协助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普惠司法社工小组.2010-2011合同服务指标.2010年5月.
【2】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 页.
【3】李菁凤.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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