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对“宝安模式”的理解
一、“宝安模式”以项目的形式产生
通过公益创投,青少年犯罪社工帮教服务项目得到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并得到了深圳市福彩基金的资助,深圳市铭晨社工服务中心与宝安区法院签订了“宝安法院非深户籍缓刑未成年人社工帮教项目”。
二、“宝安模式”发展一年后给出的定义
宝安模式是以少年审判机制为核心,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心理辅导制度为特色,庭后帮教为主体,青少年法制教育为延伸的一种机制。
三、“宝安模式”中社工的工作过程
(一)、庭前服务。
首先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做审判参考。随后根据帮教需要确定是否需要义工介入。如确定义工介入,社工决定帮教义工人选后,将帮教义工的资料及回执送回法院,接案社工与义工一起拟定帮教计划。
(二)、庭中服务
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帮教对象后,社工与义工一起参加庭审,共同对帮教对象进行当庭帮教。帮教义工通过参加庭审的方式,开始帮教工作。
(三)、庭后服务
接按社工在制定帮教计划后,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社工专业方法帮助案主更好的回归社会。案主回归到社会上以后,会对其进行探访,将帮教工作成果巩固。
四、“宝安模式”的特点
(一)、以非深户籍缓刑未成年人为工作对象。
(二)、社工的工作贯穿整个青少年综合审判过程,强化和提升了社工的作用和地位。
五、“宝安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虽然以项目的形式运作,但岗位社工色彩浓厚,并没有很好的发挥项目社工的优势。岗位社工的优势是利用所派驻单位的资源和政府背景更好的开展工作,“宝安模式”中的社工很好的利用了这一点,但现在还是处于局限于宝安法院内部资源,并没有充分发挥项目社工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也没有充分体现项目社工开展工作时相对岗位社工的较大主动性。
(二)、服务人群范围太窄。“宝安模式” 以非深户籍缓刑未成年人为工作对象,深圳户籍的缓刑未成年人对象还是处于法官基于个人爱心进行的帮教中。应该拓宽服务人群范围,即将深圳户籍的缓刑未成年人对象也纳入其中。
第二部分 “宝安模式”引发的思考
司法社工如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专业性
一、司法社工遇到的困难
东莞市司法社工领域,根据各个司法所的情况不同,各个社工具体所做的工作都不同,但就我个人而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如下:1、服务对象较少,不足以达到任务指标。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人员加起来不足任务指标数量,况且不是每个对象都存在需要社工的帮助或自动提出需要社工帮助。2、行政工作过多,开展专业工作的时间减少。3、缺少社工介入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方面的权威主题培训,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摸索。社区矫正是新的行刑制度,社工也是新的职业,要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时间总结经验。4、掌握的资源很少,要达到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实现资源整合难,一般都需要领导的批示。
二、造成司法社工工作困难的原因
1、司法领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最重要的一点是具有强烈的政治性。目前各司法所的最低要求和最高要求是:不出问题。这个要求其实很高,在基层司法所领导不明确社工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下,社工很难把握工作的合适度,很大程度的打击了社工的主动性。
2、基层领导对社工的工作职责不明,或不信任。
3、工作范围过窄。其实在我们的合同当中,包括了很多的工作内容,社工具体做到的也不少,但做的程度不够,无法接触到事务的关键部分。譬如说,社区矫正对象我们只是在法院判决之前提供一份调查报告(很多司法所的社工还没有做到),之后是接到市司法局给基层司法所的通知后,社工才真正的开始服务工作,中间缺少了一个审判的过程,这样社工的介入失去了最佳的介入时机。再譬如说,普法教育和宣传是司法领域重要的工作,但是司法社工有没有权利去做并没有说明。也就是说,司法社工还有很多领域可以介入,但没有权利去做,合同当中并没有赋予我们这些权利。
4、行政工作过多。这是多个原因导致的结果,司法领域的强烈政治性限制司法社工的主动性,基层领导对社工工作的不明和不信任,工作范围过窄,导致社工开展专业工作艰难。此消彼长,基层领导司法社工会安排一些简单繁琐的行政事务,这样既容易控制又不让社工“无事”可做。
三、激发司法社工工作主动性和提升专业性的对策
1、通过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明确社工的职责,使社工工作成为用人单位所在系统的工作,做到“名正言顺”,打消顾虑。
我做司法社工将近一年的时间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提了很多的行政化,迫使专业工作开展较少。如果通过东莞市司法局发一个文件到各司法所,明确社工的工作职责,从文件中体现社工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让几层司法所领导感受到社工的工作也是基层司法所工作重要部分。也可以让各几层司法所领导明确社工的职责,社工开展专业工作和行政工作有冲突时,可以有利的拒绝,做到“名正言顺”。社工其实处于一个夹缝当中,我们必须尊重和服从派驻单位领导,又要坚守自己的专业,面对这样的冲突如果没有一个有利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引会引发极大的困惑,即得罪用人单位肯定做不好专业工作,一味的服从也会做不好专业工作。
2、在各项相关制度不成熟的情况下,司法社工必须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但应给予一定的激励、免责或轻度处罚。司法领域的强烈政治性限制司法社工的主动性,基层领导对社工工作的不明和不信任,工作范围过窄,导致社工开展专业工作艰难。没有明确的惩罚制度,社工无法承担责任,只能在现有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主动性自然大打折扣。
3、应制定配套的地方性司法社工工作相关制度,赋予一定的相关权利,有资源可用。
司法社工工作任重道远,司法社工过份强调客观原因必定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相关制度建设和司法社工的努力起头并进一定会改变目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