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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武】参加“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社工帮教研讨会”有感
发文单位:社工服务部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1/4/28 15:14:14   浏览次数:1970

 


    4月22日我们司法小组11人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看守所参加中国•深圳——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社工帮教研讨会。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这样高级别、高水平的研讨会,能有这样的机会,我感到很荣幸。
    整个研讨会分四个单元,第一个单元是司法正义:少年司法的地位和角色。这个单元分享了宝安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以及其他现有成熟的少年庭的经验。第二个单元是模式探讨:未成年人司法帮教与社区矫正。这个单元分享了多领域、多部门所开展的司法帮教和社区矫正项目或成果。第三个单元是体系建设:司法帮教及社区矫正领域内的社工服务。这个单元分享了现有成熟的社会工作服务在司法帮教和社区矫正领域的应用。第四个单元是经验分享:未成年人司法帮教社工实务探讨。这个单元分享了未成年/青少年司法帮教的经典案例,具体从操作层面上交流分享了实际工作情况。
    在研讨会上,这些专家学者讲解了很多先进的理念和实践模式,听了他们的发言后,我觉得在少年司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方面学到了很多,现将我参加本次研讨会后的一点认识和思考总结如下:


    一、对少年司法的认识
    少年司法遵循的是教育刑主义,它不同于成年人司法。在中国,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很多都是一时冲动,而且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和社会化都还没有完成或定型,是可塑的。现在社会对于犯罪认为不应当只是严厉的惩罚,还要帮教感化,使其重归社会不再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这种教育的成分更浓。从社会系统的观点来看,为什么未成年人会犯罪,家庭、学校、社会是不是也要负一定责任?家庭纷争,亲子关系冷漠,学校教育的僵化和法制教育的缺乏,社会传媒对于暴力、商业的无休止的宣传,可以试想,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更容易变得焦躁、冷漠、暴力。
    对少年犯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满了更多的人文关怀。而要达致成功矫正未成年犯的效果,就要对每一个少年犯的特殊性予以充分的关注,所以少年司法的运作是一个个别化的过程。这个个别化的过程与社会工作中的个案工作方法是不谋而合的,对待少年犯,我们不是打击、惩罚,而是接纳他、尊重他,用个别化的方法协助他,使其重返社会不再犯罪。少年司法的这种福利性与社会工作的追求是契合的,而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更有着专业上的优势。
    在理论和实践上,我们要致力于建立完整系统的少年司法矫正体系。从广义的少年司法来看,我们要建立少年警察体系、少年检查体系、少年司法体系、少年司法矫正和帮教体系。其中要建立以专业社工和义工为主体的帮教体系,这个体系的工作过程贯穿了少年犯罪司法侦查、检查和审判三个刑事司法环节。
    宝安模式很好的实现了社工与少年司法的无缝衔接,使得少年司法的前延伸和后延伸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庭审前,社工开展庭前社会调查,收集少年犯的基本情况,弄清楚少年犯的犯罪原因,这既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又为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感化工作做好了准备。在庭审中,社工参与庭审,形成法官、人们陪审员、公诉人、法律援助律师、法定代理人、社工与义工进行“六位一体”的帮教格局;同时,社工对少年犯进行疏导和引导,使少年犯用正确健康的心态面对错误、面对审判。在庭审后,社工对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为少年犯重新融入家庭与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如今,社工介入少年司法,以个别化的方式、尊重和接纳的态度,为少年庭和少年犯提供调查和帮教的专业服务,与少年法庭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少年司法体系,是建设少年司法制度所努力的方向。


    二、法与社会工作
    司法社工容易被行政化、体制化、边缘化,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事务社工做不了,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工又不了解,这就使社工的定位不明确,有时显得尴尬。司法不了解社工,社工不了解司法,这就使社工介入司法比较困难。双方各自为政,互不相识,如何才能有效配合呢?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反映了人们对于犯罪的人道主义精神,对待罪犯,不是一味的惩罚,而是对他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疏导而不是堵治的方式使现代刑罚理念充满了更多的福利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也是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增加人们的福利。而社会工作就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的,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服务使他们走出困境,达到助人自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福祉。所以这样看来,法与社会工作的追求是一样的,二者的理念是契合的,因此社工可以介入司法。
    从东莞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没有司法社工之前,各镇街的工作模式都是一样的,每个对象的矫正方案也都是一样的。而且司法所日常还有很多事物要做,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不是很多,所以这两项工作没有办法做的深入细致。这样就很难为社矫和安帮对象谋求更多的福利,达不到这种制度安排的初衷。而社工介入司法恰好能弥补这个不足,在这方面,社工对社矫和安帮对象采取个别化原则,为他们量身定制矫正方案,并进行深入跟踪、走访和辅导,使他们在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基础上,更不断发掘自己的潜能,提升自己的社会功能。可以说司法与社工恰能形成优势互补,司法不能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的地方,正好是社工的用武之地。


    三、司法社工做什么
    社会工作虽然可以介入司法,并且它的效果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过论证,但是司法社工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以及司法社工的定位还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对司法社工来说,他应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还是隶属于独立的NGO组织,目前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一致。
    东莞的司法社工才刚刚起步,互相的熟悉和配合也在摸索当中,所以这个过程必定要假以时日才行。对很多人来说,最基本的问题是,司法社工到底做什么?
社会工作在中国依然存在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所以很多人对社工不了解也属正常。甚至政府一些官员认为,中国有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有传统的群众工作方法,这样的工作我们已经在做了,社工有必要在中国存在吗?
     所以司法社工到底做什么,在现在也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很多都在摸索中。我向其他镇的司法同工请教问题的时候,发现他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是:每个镇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镇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每个司法社工做的工作也不一样。有些是全权接手社矫和安帮的工作,有些只是跟踪辅导,监督管理仍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做;有些司法社工还做信访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有些也做禁毒方面的工作。可见司法社工能做的挺多的。上次接受督导的时候,督导说:既然司法有社工,那信访的也可以有社工。其实很多领域都是慢慢开拓出来的,社工是做人的工作,所以社工的工作领域也是广泛的。
    司法社工可以介入的领域包括司法判决前、监禁场所中、社会处遇中和刑满释放后,这贯穿了司法的整个过程。其实对于一个罪犯的完整的帮教,理应贯穿这样的整个过程。如果仅仅只是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环节进行,那样的效果未必最好,帮教介入也显得较突兀和困难。而要建立这样完整的介入体系,则需要各相关单位的密切协调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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