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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洲】发展司法社会工作、给力“幸福东莞”建设
发文单位:社工服务部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1/7/8 15:34:19   浏览次数:2270

 

      摘要:“幸福东莞”的建设不仅要注重经济总量的增加,更要倾力民生幸福感的提升。因此,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为“幸福东莞”的建设贡献力量。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既是对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改革探索,是兼有刑法执行属性和社会工作属性的刑法执行制度,通过人性化的工作手法给予“边缘人群”尊严和自由,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可以为建设幸福东莞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   幸福东莞  创新管理

民生工程是建设幸福东莞的重要内容,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是民生建设的直接体现,它不但符合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也能够从多方面提升“边缘人群”和普通民众对东莞的归属感、安全感。因此,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对“幸福东莞”建设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

一、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与建设幸福东莞的关系

(一)建设幸福东莞必须满足“边缘人群”的利益需求

构建“幸福东莞”离不开健康、财富、安全感和归属感。东莞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经济总量迅猛增加,富可敌国,人均生产总值近70000元,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但东莞社会结构特殊,区域发展不平衡,外来人口比例奇高,边缘人群较多。如何在构建幸福东莞中更好的回应“边缘人群”的利益诉求,对于建设幸福东莞有着特殊意义。

 因此,“幸福东莞”的建设必须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关怀和照顾他们,尤其是社区矫正人员最为特殊,他们是行走在监狱与社会之间的特殊群体;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应用专业知识、专业手法综合协调各种资源,从预防和再社会化的角度矫正其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重建犯罪人与社区的良性关系,为构建“幸福东莞”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与建设幸福东莞的关系

1、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是建设幸福东莞的实践创新

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政府运作成本,创新东莞社会管理的的实践探索。有利于政府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宏观调控、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2、司法社会工作为建设幸福东莞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不仅关注犯罪人的矫正,而且关注受害者与社区由于罪犯所受损害的修复,旨在重建犯罪人与社区的良性关系,使罪犯与社区保持良性互动。另外,建设“幸福东莞“就是要每个家庭、每个人感到幸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行为和心理的矫治可以挽救一个人、保全一个家庭。为“幸福东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司法社会工作平衡了公众法感情和法律权威之前的冲突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惩罚性。他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反应措施。如果社区矫正没有合理的体现惩罚性,就是变相的鼓励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会导致犯罪率的攀升,同时也会伤害普通民众的法感情,导致“公平“定义的丧失、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的侵犯,更容易造成公众积怨加深和对法律的失望。建设幸福东莞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

二、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建设幸福东莞的意义

司法社会工作以满足社区矫正人员需求为端点、以辅助司法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主线,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家庭、心理、就业等困难。运用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一对一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认知偏差,引导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为建设幸福东莞添砖加瓦。因此发展司法社会工作对于建设幸福东莞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社会工作创新刑法执行,给力“幸福家庭”

司法社会工作是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刑法执行,体现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社会工作是国家为解决并预防社会成员因缺乏社会生活和适应能力、社会功能失调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一项专门事业和学科。它的性能是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制度、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区矫正从本质属性上讲是刑法执行活动,但从工作理念、工作主体、工作手法、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上看又是以恢复犯罪人的社会功能,帮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工作。它通过把社会工作“平等、尊重、接纳”的理念糅合到刑法执行过程中,是在政府现有职能基础上的创新管理,更能促进犯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刑法执行方式的有益探索,可以避免矫正人员因监狱服刑而造成社会功能消褪和家庭破裂,有利于幸福家庭的建设。

(二)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打造和谐社区环境

“幸福东莞”的建设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社会工作在“平等”和“尊重”工作方针的指导下由司法社工、矫正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矫正人员亲属共同参与,积极倡导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以真诚、接纳的态度给予犯罪人以物质和精神支持,不计前嫌的帮助其寻找新出路、新工作,着力挖掘其优势、恢复其社会功能、努力修复与社区的裂痕。使得他们以自身力量重新挺立、爱护家庭、融入社区、贡献社会。为幸福东莞的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三)预防犯罪,提升公众安全感

传统的预防犯罪方法以国家强制处分或剥夺生命权利为手段。随着现代文明进步和东莞经济转型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涌现,犯罪行为高发,传统的刑法矫正弊端日益显露,经过刚性矫正后的犯罪人员的社会功能恢复不良,被迫重新犯罪,导致公众安全感下降。因此,矫正犯罪,最根本的方法是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减少监狱矫正的弊端,让矫正对象融入真正的社区生活,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又对其进行人性化的关爱和教育,提升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使其弃恶图新,弃恶从善,不再违法犯罪。司法社会工作以个别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可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公众提供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四)司法社会工作有利于提升犯罪人的幸福感

“幸福东莞”不是少数人的幸福,而是全民幸福。社区矫正人员与安置帮教人员做为全民中的一份子,也有享受幸福的权利。通过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以人性化的工作方法,进行刑法执行和帮教服务,多方连动,立体帮扶,可以从情绪调适、行为矫正、身体康复、社会交际、心理辅导、就业服务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充分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提升他们对东莞的归属感。

三、司法社会工作在建设幸福东莞中面临的问题

经过几年的努力探索,司法社会工作为建设幸福东莞创造了良好基础,但毋庸讳言,无论是与其他领域对照还是与建设幸福东莞的实际要求相比较,当前东莞司法社会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发展空间有限

司法社会工作能够有效提升犯罪人和普通民众的幸福感,但如果专业角色模糊,工作成效就会大打折扣。目前,东莞司法社会工作都采用“嵌入式”的发展方式,司法社会工作者缺乏专业空间和发展平台,专业工作开展只能是“绑着手脚打拳”或“见缝插针”,充当配角,无法有效释放专业亮点

(二)行政色彩浓厚,职责权限不清

当前司法社会工作者派驻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工作,工作内容既有专业工作,又有行政工作,“既当爹又当娘”,专业角色发挥不足,效果有限,

(三)多头管理,缺乏统一口径

司法社会工作者在业务上必须遵循专业督导与社工机构的要求,在日常工作纪律上服从司法行政单位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人员、不同部门管理边界相互渗透,出现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导致司法社会工作者“进退两难”容易滋生“少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思想,成就感无法满足,人才流失。

(四)社会参与程度低,帮教实体作用发挥有限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作,除了司法社工还要有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等积极参与,但目前我市基层工作人员对司法社会工作在建设幸福东莞中的作用认识有限,积极性不高,要求较低,容易做表面工作,司法社会工作的实体作用无法彰显。

四、对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的建议

建设幸福东莞不是一铸而就的事情,必须经历一翻痛苦和付出,有成就更有不足,我们必须立足当前,总结反思,根据东莞本地实际稳步推进司法社会工作,为十二五幸福东莞建设出力,因此建议:

(一)积极探索项目化运作

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决定了这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助人工作,要想发挥出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盲点的修复作用;要想回归政府助手和伙伴的位置,就必须减少对政府的顺从和依赖以项目化方式运作,让司法社会工作者回归专业本位,凸显第三方和倾听者的角色才能促进幸福东莞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拒绝行政化

在现行服务模式下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和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实行“专业社工负责专业工作”,脱离在专业工作中被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指导和要求的尴尬局面,最大程度保证专业性,拒绝行政化

(三)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对于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人员的帮助不是靠“单兵”突进就能解决的,必须打破现有交叉负责、多头管理的局面,建立社工机构、香港督导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统一社工工作纪律和业务管理口径,发挥“娘家婆家”的互补优势,将社工管好、用好。另外,还应协调监狱、公安、监察、劳动、教育、金融、民政、卫生等多部门形成合力,探索帮教端口前移,从庭前调查、庭中帮教、判后矫正、落户安置、岗位开发、创业贷款、就业扶持等方面形成立体帮教模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度过困难期,减少重新犯罪,为幸福东莞的建设“撑起一把伞”。

(四)大力宣传,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

利用各种舆论平台和大型活动宣传司法社会工作在建设幸福东莞中的重要作用及意义,提升市民的认同感。除此之外,还要对全市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集中轮训,让其明白司法社会工作是建设“幸福东莞”的“助跑器”、“安全绳”。轮训以考试形式结业并纳入绩效考核,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减少障碍。

幸福东莞是实实在在的幸福、是长久的幸福、是全民的幸福、是全面的幸福。加快发展推进司法社会工作是普通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事实,能切切实实提升“边缘人群”“边缘家庭”的幸福感;既能修复社会损伤又能预防和降低犯罪率,更是创新社会管理,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于建设幸福东莞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以坚定的信念为支撑,勇于探索、真抓实干,快速推进司法社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给力幸福东莞建设

注释:

(1)社区矫正: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一部分罪犯,可以在监狱外服刑,而不是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不进监狱服刑

(2)行政化:行政化就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加以管理,具有行政特征。

 

【参考文献】:

    [1] 王利荣.从司法预防视角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J].法治论丛,2004(2):3-7.
     [2] 刘强.国(境)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1):123-126.
     [3]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2004(2):58-61.
      [4] 李增禄.社会工作概论[M].台北: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6:460.
     [5] 王珏.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J].法律适用,2005(10):2-3.
     [6] 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 张昱.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统一性[J].社会工作,2004(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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