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工作人员及机构同工。遵守机构的保密制度是机构工作人员及同工应尽的职责。
第二条 保密文件的内容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保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计算机硬盘、移动软盘、U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各类物品。保密文件的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移交和销毁等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四项具体的保密制度,即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密制度,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资料阅读和管理制度,注册档案电子系统保密制度和网络、短信平台、电子信息的保密制度以及密级的确定、保密措施、奖惩规定。
第二节 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四条 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工作人员及机构同工。机构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指之文件材料。不得向其他机构同工窥探、过问非本人职责范围内之机构涉密信息。
第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有保密文件的必须设置密码,并将密码报告社工服务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六条 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并严格遵守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干事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复印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制件按照文件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总干事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机构行政部,切不可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中。
第三节 资料的阅读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资料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范围内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十二条 机构文件资料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未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文件的借阅使用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按期归还,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保密资料的去向。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摘抄有关条款规定。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社工服务部主任审批,并严格按照保密条款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密文件要定期进行清查、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要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做好保密文档的防失、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所有文件和档案应放在指定的文件柜保管。
第四节 注册档案电子系统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数据库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档案专业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制定档案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二十条 档案信息管理人员每周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档案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
第二十二条 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五节 网络、短信平台、电子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普惠网站和短信平台发送的任何信息的录入必须由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只能发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以其他名义发送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带有保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秘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复制、转送、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同工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六节 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密级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机构密级根据文件档案内容、保密时间、使用权限确定,分以下五类:
1、在机构的发展过程中直接影响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发展和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高级保密级。
2、机构开发的课题、调研成果、财务资料以及重要的会议记录为中级保密级。
3、机构工作人员的档案、合同协议以及各类宣传资料等为一般保密级。
4、只能在机构内部传阅的资料为内部资料。
5、属于机构保密的文件资料应当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十条 机构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总干事签发,确立后在文件右上角注明。
第七节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机构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登记、管理、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由行政部派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设计、处理、传递的保密资料由电脑维护人员负责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社会服务部主任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或外出携带,需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由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并采取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机构开发的课题、调研成果及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使用、修改等由机构工作人员,由机构工作人员对上述文件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机构保密资料等,应当经总干事批准。
第八节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并作出突出成绩的,记入季度和年度同工绩效考核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以致发生泄密事件的,所在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事件具体情节,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予以惩戒,并赔偿协会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