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年度立档,机构内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归档。
二、档案承办部门或负责人员应保证记录的完整性,结案后及时上交。工作变更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材料向社工服务部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节 归档范围
本制度主要针对于本机构同工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记录的服务记录、督导记录以及工作总结等的管理。
第三节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保持真实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对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二、在一个档案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安排。
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其负责同工收集全齐。
四、档案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档案要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三年、两年、一年三种。
五、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一)编码(服务版块)–编码(服务性质)–次序–年月日–服务点-同工编号
例:JUS-C001-20110302-DC-0346
(司法服务
(二)编码(服务版块):
残联 (REH – Rehabilitation)
教育局 (EDU – Education Bureau)
妇联 (WMF – Women Federation)
团委 (CYL – Communist Youth League)
社区 (CMW – Community Work)
民政局 (CAB – Civil Affair Bureau)
新莞人 (MWD – Migrant Workers in Dongguan)
司法 (JUS – Justice)
企业 (CORP - Corporation)
项目 (PRO - Project)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CISC - Community Integrated Service Center)
(三)编码(服务性质):
建档 (F - File)
个案 (C – Casework)
小组 (G – Groupwork)
活动 (P – Program)
六、全部档案组成后,要对档案做统一安排并编写档号,然后逐一登记,填写档案目录。
第四节 归档方式
一、机构一线同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交流服务,必须进行记录,并交机构归档。
二、一项服务已完成时(包括一个问题已解决,一件案件已处理等),由同工将进行该项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系统整理后交机构归档。
三、同工与督导的交流记录,应于交流结束后交机构归档。
四、每年的十二月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归档,各位同工要把本年度应归档而未归档的全部文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节 档案保密
一、出于对服务对象隐私保密的原则,与服务对象交谈的服务记录不得私自转借;未获得机构管理者或资源提供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他人提供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的档案。
二、不允许转抄、自行翻印机密文件和带密级的档案材料。
第六节 档案借阅
一、档案不许转借,只供借阅者本人查阅。
二、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要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借阅档案的同工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不得转借或损坏。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五、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社工服务部主任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六、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进行审查、盖章。
第七节 档案销毁
一、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二、办理销毁手续,经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三、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附录:档案管理表单
附录1 档案查询申请表
申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名称 查询事由 查询时限 申请人所在领域 申请人签字
机构主任或督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录2 档案转出记录表
申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名称 查询事由 查询时限 申请人所在单位 申请人签字
附录3 档案清单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单 位
序 号 档案存放项目 主要内容 存入日期
备 注
附录4 档案索引表
部门:
序号 档案号 名称 建档日期 存储位置 摘要 保管期限 备注
附录5 作废档案销毁登记薄
档号 收文号 发文号 保存起止时间 销毁理由 销毁日期
审核: 监督: 执行:
附录6 档案调阅单
日期 调档部门 调档人
调档用途
调进档案时间
收文号 档号 柜号
归还日期 归还人 保管人签字
文件内容摘要
备注
审核: 保管人: 调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