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项目自主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特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及规范研发项目奖惩的相关程序,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基金会、企业、政府等相关单位资金支持的项目,机构将给予项目撰写、专业督导等支持,支持的力度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所需而定。
第三条 项目若获得基金会、企业、政府等相关单位的资金支持,机构将对其进行奖励,并在绩效考核、职位晋升等方面给予加分,或优先选拔。具体细则参考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研发项目效益,将对同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根据项目实施效益而定。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各项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机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研究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