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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活动经费申请及报销制度
发文单位:普惠社工服务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2/7/19 21:30:29   浏览次数:4092

 

一、为了保证在岗同工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机构设立同工服务活动的专项经费。在此基础上,同工也可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社会活动的创收或争取社会的支持来解决部分经费。

二、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小组、个案、社区活动等所需经费;同工日常办公设备购买、办公用品补充及办公环境布置等;同工服务过程中的交通费、通讯费、饮用水、午餐费补贴等。

三、同工活动经费,全部用于在岗同工的业务开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活动经费申请流程:填写“同工服务经费预算表”→督导视工作开展需要提出专业意见→社工服务部视资金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理事会审批同意→填写“借款单”,经行政部预支费用。

五、各项同工服务活动应于举办前两周填写同工服务经费预算表向机构提出申请。大型活动则于活动前一个月提出,凡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六、如果活动紧急需要经费且数额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可向社工服务部电话申请,由总干事审批同意后,再向财务部预支经费,事后按此制度补齐各项手续。

七、如果活动紧急需要经费且数额超过500元,仍需按照活动经费申请流程进行审批。

八、活动报销流程:填写“同工服务经费结算表”和“费用报销单” →社工服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理事会三人以上签字→结算、报销。

九、报销人员必须整理好发票或收据后连同报销清单一起审批;审批时必须带上活动资金申请或资金结算,以便各审批人核对参考。

十、如果发票品名与数量不符,或发票不规范,须补齐发票后,方可报理事会签字。

十一、报销清单经由以上程序,签名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二、报销时应自己保留一份报销清单明确资金归还去处,方便以后查账之用。

十三、凡购买活动物品最好索取“发票”,若无发票才索取收据(发票、收据都必须盖章),并在背后注明经手人姓名、日期,及活动项目;如金额较大(500元以上)时,需要证明人签名。

十四、因公事外出所取回的车票,必须在背后注明实际票价、使用日期、经手人姓名及活动项目,并妥善保存待查。

十五、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自觉履行支出手续。

十六、各项活动经费的申请应据实填报,若有造假不实,经查属实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同工服务经费申请及报销,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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