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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转介协议书
发文单位:普惠社工服务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2/7/19 21:12:40   浏览次数:4396

 

甲方: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乙方: ×××

为了更好地做好工作,贯彻 “17”文件精神,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做好服务转介工作,与×××签定以下协议。

一、转介目的

双方制定转介流程,是为了更好地明晰服务内容,整合资源,完善同工义工联动流程,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进而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二、转介流程

(一)甲乙双方在转介发生前,应对服务对象有了基本的了解及评估,对确实不能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征得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后,告知转介目的及转介流程。

(二)甲乙双方通过工作会议及专业督导后,确定转介的,填写转介表,完成转介手续后,之前提供服务的一方和后续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在一定时间内共同跟进服务,直至全部工作移交后续提供服务的一方。

(三)甲乙双方在转介发生后,由后续提供服务的甲方或乙方提供服务,后续提供服务的一方对服务对象负有专业责任。

(四)附件: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转介表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本着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在转介发生后,甲乙双方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态度,在一定时间内应定期举行工作会议或专业督导,就服务对象的进展情况开展专业讨论,直至全部工作移交后续提供服务的一方。

(三)转介发生后,如服务对象发生意外或其他事故,主要由后续提供服务的一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之前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态度协助处理。

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方(盖章):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服务转介表

 

服务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转介形式

□内部 □外部

转介开始时间

 

转介到的机构

 

转介原因

 

特别说明

 

原服务处同工对于转介的建议或计划

 

 

转介到机构的反馈

 

 签名:                时间:

转介同工: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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