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督导制度
一、督导职责
(一)对机构
1、为机构提供各领域的专业服务信息。
2、对机构项目进行审核,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
3、规范监督其领域内的专业工作程序等。
4、协助制定适合机构实际情况的同工工作制度及同工管理制度。
(二)对用人单位
1、代表督导团队,对同工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
2、根据实际需求,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
(三)对同工
1、定期召开每月一次的督导小组会议。
2、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规范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审批专业服务方案,监督专业服务进程。
3、支援、指导同工处理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向同工提供实务工作意见。
4、根据机构及同工需求,策划并组织实施同工系统培训方案。
5、对同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6、与社工服务部一起对同工进行绩效考核。
7、促进机构与同工之间的沟通桥梁,向机构反映同工建议。
8、市安排统一督导后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督导工作
(一)督导人才队伍组成
机构督导、香港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内部督导助理。
(二)各级督导人同工作职责
机构督导、香港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参照《东莞市社工督导人才工作职责规定》执行;内部督导助理参照《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内部督导助理选拔制度》执行。
(三)督导频率及时长
每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集体督导,约2小时;每名同工每月不少于一次个别督导,约1.5小时。
(四)督导安排
社工服务部须在该月督导开始前一周下发《督导时间安排表》;同工须在收到安排表后三天内告知用人单位督导安排情况。
(五)督导相关资料准备
同工需于督导前2天准备好《同工督导内容建议表》及相关服务记录,一式两份发到所属督导邮箱及机构管理邮箱;督导后1-3天内上交督导记录,一式两份发到所属督导邮箱及机构管理邮箱。
一、综合要求
参加督导助理选拔的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医学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
2、资质:已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或以上资格证书。取得中级社工师证及以上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二)工作资历
有一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实务能力较强。
(三)能力
1、个人特质:善于表达、思路清晰有条理;积极乐观、良好的自我认知;为人主动热情、正面看待事物;勇敢有毅力。
2、工作素质: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应急处理能力;有条理善组织、有策划及带领团队的管理能力,善于配合协调、承担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视野;具有社会网络资源利用能力、能敏锐捕捉周围环境变化。
(四)职业操守
1、遵守法律法规;
2、对社工理念有强烈的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3、理解和尊重他人,具扶弱帮困的奉献精神。
4、遵守机构专业工作规章制度,无受处分记录。
(五)其它
1、获得过个人特殊奖励;
2、得到用人单位嘉奖或同事好评,或得到专业导师、督导的特别推荐。
二、报名办法
1、督导助理报名办法采取自荐和他荐两种形式;
2、机构自接到上级部门选拔督导助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布督导助理选拔信息,同时接受符合条件的同工自荐和他荐;
3、机构公布符合条件的督导助理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全体同工代表大会投票选拔督导助理人选。
三、选拔办法
1、对督导助理的考核聘用,采取笔试和面试评分相结合的办法。
2、笔试采取闭卷笔答的形式进行,经过各领域组长评阅后进入面试阶段。
3、面试采取打分制,总分由专业题得分、能力题得分和特殊资历(英语或粤语翻译能力、社会推荐、奖励、单位评价、其他)得分三部分组成。
4、考核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构成,构成比例为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两方面的成绩合成总成绩后,从高到低录用督导助理。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见习督导、督导的选拔
2、优先获得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学习的机会
3、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各种晋升的机会
4、获得个人成长和素质提高的学习的机会
义务:
1、督导助理的工作职责参照《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的规定执行;
2、除执行东莞市的职责规定外,督导助理还须负责机构同辈督导的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
3、督导助理须根据督导要求完成专业服务及督导工作;
4、完成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督导助理的任命及奖惩
选拔产生的督导助理因违反专业伦理守则而获得荣誉的,将根据机构相关奖惩制度,由督导委员会认定并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