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长职责
为了更好地发挥组长的职能,协调好组长、同工、用人单位和机构的关系,确保同工实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组长职责。
一、权利
(一)执行机构传达的工作任务,督促组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员请假要向组长提出申请,再由组长向机构反映,得到机构的批准方可请假。
(三)统筹小组经费预算权。
(四)组长对组员的评估纳入到组员的绩效考核中。
(五)组长参加督导助理选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义务
(一)及时向机构反馈组员的意见,疏通组员与机构的沟通渠道。
(二)定期组织组员开展工作座谈会,分享工作心得,分析实际问题,制定工作计划。
(三)完善同辈督导机制,培养组员的专业互助意识与能力。
(四)小组的经费预算需得到机构的批准方可使用。
(五)及时向组员反馈用人单位对专业服务点的要求和建议,协调组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六)统筹小组内部的团队建设。
第二节 同工职责
为了使同工职责规范化、制度化,便于对同工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同工职责
一、认同机构理念,提升服务质量。
二、遵守与执行机构制度,完成服务合同指标。
三、维护机构形象,共同塑造机构社会公信力。
四、遵守用人单位的职责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尊重督导工作安排及指示。
六、同工开展的活动方案必须要经过督导的审批,得到批准方可执行。
七、及时向督导汇报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寻求专业支持。
八、执行组长的工作安排及统筹,如有意见,可向社工服务部、行政部以邮件、电话形式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