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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须知】岗位服务对象服务须知
发文单位: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3 9:45:29   浏览次数:9269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指那些物质上、精神上、社会关系上遇到困难、需要社工提供帮助的个人或群体,主要包括儿童、青少年、老人、新莞人、残障人士、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

二、如何取得服务

1、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上门等咨询求助,服务对象需写服务申请表,由机构相关同工做初期的需求评估。

2、机构安排专业同工对服务对象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主动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可以获取的服务内容

1、儿童服务。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青少年服务。协助青少年解决成长问题,充分发掘社区青少年的潜能,为其提供预防性、治疗性和发展性的服务。 

3、老年人服务。协助社区内的老年人解决生活问题,改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发展性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4、妇女服务。包括婚恋辅导、女性身心保健、亲子教育、女性维权和增能辅导等。

5、社区矫正服务。协助社区对辖区内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就业辅导等

6、问题家庭干预。协助社区内有需要的家庭解决因家庭经济、家庭关系等原因引起的家庭问题,解决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

7、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辅导。为残疾人提供心理康复、日间康复训练、认知能力康复、职业能力康复等方面的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就业服务, 并为有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自主创业辅导服务。

8、低保对象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就业辅导、发展个人能力、争取社会资源支持等服务,改善低保户的生活质量。

9、开展社区康乐文娱服务,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10、其他。

四、服务对象的基本权利

1、服务对象有权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

2、服务对象拥有知情权,有权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

3、服务对象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在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拥有自决权。

    五、服务终止

1、服务对象可自愿退出服务,如情况需要,机构会为服务使用者提供转介服务。

2、有意退出服务的服务对象首先应通知直接跟进的同工。在此情况下,机构应遵守的程序如下:

(1)直接跟进服务对象的同工通知机构社工服务部服务对象有意退出服务;

(2)同工联络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咨询是否希望就退出服务面谈;

(3)同工约见服务对象或其家属,了解他们退出服务的原因;

(4)同工视情况需要,做跟进转介;

(5)面谈记录应存入服务对象的档案。

3、在下列情况,机构可要求服务对象退出服务:

(1)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接受服务资格;

(2)服务对象的行为对其他服务对象或同工构成危险;

(3)所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服务对象的需要。

4、机构要求服务对象退出服务应遵守的程序:

(1)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接受服务资格

①以书面于一个星期前向服务对象发出终止服务的通知,表明其不再符合接受服务资格;

②应与督导召开个案会议,讨论服务对象退出服务的事宜和可能安排的跟进转介;

③应安排跟进转介。

(2)服务对象的行为对其他服务对象或同工构成危险

①通知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表明服务对象的行为威胁到其他服务对象和同工的安全,以及机构有意要求服务对象退出服务;

②应与督导召开个案会议,邀请所有当事人出席,共同制定避免服务对象退出服务的策略和有关期限;

③服务机构实施在个案会议中制定的策略,避免服务对象退出服务;

④若策略不奏效,应再次召开个案会议,邀请所有当事人出席,共同计划为服务对象做跟进转介,安排其退出服务及订出终止服务的日期。

(3)所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再符合服务对象的需要

通知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表明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服务对象的需要,以及机构有意要求服务对象退出服务。

5、机构作出终止服务的决定之前,会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修改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计划或实施行为管理计划,使服务使用者能够继续接受服务。

6、服务对象申请接受服务和退出服务时,机构应该让申请人知道机构作出受理和不受理决定的原因。

    六、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1、服务对象对中心、工作人员产生任何满意或建议,有以下两种方式向中心提出意见:在中心前台亲自或由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意见登记表格后直接投入意见箱;网上下载表格填写后寄到中心电子邮箱。

2、提交的服务意见或建议在三个工作人内处理,工作人员以电话回访或电子邮件等回复完毕。

3、服务对象对回复于三天内提出反馈意见,否则本次意见处理流程将结束。

4、工作人员须把意见提出、处理结果及反馈交由中心主任确认。

5、意见或建议的全过程将对提出者进行严谨的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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