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康中心简介
普惠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市残联、镇社会事务局、镇残疾人联合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通过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等服务,提高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和就业能力,恢复和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回归社会的能力,减轻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二、服务宗旨
中心以“立足中心、面向社区、专业服务、助人自助”为工作方向,切实满足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的身心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需要,以减轻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服务宗旨。
三、服务内容:
1、设立庇护性工场,开展职业康复训练,为残疾人参与社会就业创造条件。
2、开展辅助就业服务,寻找和开设社会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进入社会就业。
3、开展感觉统合能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及居家能力训练。
4、开展教育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5、开设日间照料服务,为家中无人照顾(亲属白天上班)的残疾人,提供临时照顾或日间托管服务。
6、开展残疾人康复评定与就业技能评估。
7、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
8、开展康乐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社区文化生活。
9、对精神病患者开展监护、服药指导和服药督导。
10、开展家属支援服务,开展残疾人亲友康复知识讲座、家庭联谊、对外交流活动等。
11、开展知识宣传教育。
12、开展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社区就业见习服务。
四、服务对象的权利
1、服务对象有权使用中心相关现有的设施。
2、服务对象有权享受中心提供的膳食、康复保健、职业康复、娱乐等服务。
五、服务对象义务:
1、服务对象必须按中心的规定办理好有关出入中心手续。
2、定期接受中心各种回访服务。
3、遵守中心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4、服务对象外出需由家属陪同,做好外出登记,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服务对象自负。
5、服务对象如翻墙外出或采用其它方式逃走,中心不负一切责任。
6、及时偿还中心为服务对象垫付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为其处理其他有关事务发生的费用。
7、服务对象在中心期内,应将贵重物品交丙方保存,或登记后,交中心代管,否则,出现遗失由服务对象自行负责。
8、服务对象不得自带危险物品进入中心场所,丙方应履行好监护责任。
六、申请资格(条件)
服务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1、东莞户籍,为16-59周岁的精神残疾、中轻度智力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以肢体为主)的残疾人。
2、生活能够基本自理。
3、精神健康情况稳定,无传染病,没有严重的骚扰行为。
4、精神残疾人需经评定适合在康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