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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研究
发文单位: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邓家全  更新时间:2016/3/30 17:43:06   浏览次数:1128

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扶贫对象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在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标上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由此可见,党中央时刻关注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时刻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理念,执政为民的情怀,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处处传递着“民意”,处处关怀着“民情”,使我们体会到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工作开局良好,赢得了国内外广泛赞誉,在以习近平同去为总书记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对推动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有信心。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目标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近年来,乐昌市正在逐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救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五保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性社会捐助为补充,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的全方位社会救助体系。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

乐昌市地处粤北山区,经济欠发达,全市总面积2421平方公里,全市辖16镇、1个街道、2个办事处,195个村委会、20个社区居委会,户籍总人口51万多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3万多人,农业人口28万多人。全市已享受城镇低保人数1563人,占非农业人口的0.6%;已享受农村低保人数12834人,占农业人口的4.7%。全市有五保对象1015人;农村敬老院17个,社会福利院1个。2012年,全市有2万多困难群众得到政府的有效救助。

近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乐昌市基本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基本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立了城乡低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医疗救助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临时救助制度体现了“救急救难”,教育救助也不同程度地缓解了困难群众在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乐昌市从1997年开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市共有城乡低保户9281户,14397人,其中农村8203户,12834人,城镇1078户,1563人。为了抓好低保这项最大惠民政策的落实,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人。2005年该市人民政府印发《乐昌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同年,由市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农业局联合发出了《乐昌市核实城乡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两个办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办理低保的具体操作方法。二是切实抓好城乡低保扩面任务。根据省市的部署,乐昌市按照上级低保政策,在韶关市率先完成了扩面任务,2012年11月份开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80元,人均补差标准从原来65元提高到85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60元,人均补差标准从原来114元提高到142元。三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对象每半年检查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每半年增补一次,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半年退保一次。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四是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按照省市的要求,低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专户,乐昌市财政局按照乐昌市民政局提供的名单在每月月初将低保资金发放到户,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存折发放。五是低保补助标准逐步提高。近年来,城乡低保对象相继获得物价等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成为我市一项重要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二)五保供养水平逐年提高。

为了确保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①狠抓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不断完善敬老院的住宿条件和环境。我市17个镇敬老院全部完成改扩建或新建。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由于敬老院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环境得到了美化、亮化,越来越多的五保老人乐意到敬老院居住,集中供养人数不断增加,集中供养率达到40%,达上级民政部门要求。③完善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乐昌在韶关市率先实行五保供养财政转移支付。目前,全市五保户1015人。其中集中供养人员398人,分散供养人员617人,五保供养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五保供养标准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④为五保老人办理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做到病有所医;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2012年乐昌市率先完成了农村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工作,全市17个敬老院全部纳入事业单位管理,敬老院工作人员按10:1的比例配备,共核定敬老院工作人员编制62名,敬老院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均纳入市财政每年经费预算,敬老院工作人员月人均工资水平达到1000元以上,并解决了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社会福利事业稳步发展。

乐昌市社会福利院创建于1991年10月。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改革开放的大潮推动下,逐步打破了长期执行的单纯收养“三无”对象,开展了老人有偿代养和社会弃婴收养等社会有偿服务项目。近几年来,不断加在对福利院建设的投入,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院内生活环境,使福利院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观。2006年该市社会福利院投资200多万元新建了一幢面积为1600平方米五层框架的光荣楼,新增套间15个,床位1 0 6 张。房内装修和设施配备按二星级宾馆标准设计,并设有医疗室、娱乐室、健身室、阅览室等娱乐场所。重新兴建了厨房、增添厨房设备。目前市社会福利院共有床位数300个,在编管理人员10个。由于院内环境和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入住福利院老人由原来的4 0人增加到现在的160人,代养孤儿1 2 0 人。

(四)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2011年起,对全市未满18周岁的孤儿(父母均不在的)实行基本生活救助。全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享受财政补贴,补助经费由中、省、韶和本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按集中供养孤儿标准1000元/人/月、散居孤儿600元/人/月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惠及孤儿132人。

(五)完善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村)民特困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该市根据中央和省的通知要求,不断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出台了《乐昌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2006年出台了《乐昌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村)民特困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目标,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办法,救助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在扣除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剩余部分个人无能力承担的,经本人申请可实行医疗救助。对属于城镇居民的,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扣除各种保险理赔或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部分后,剩余部分个人无力承受的,经本人申请可实行医疗救助。2012年,全市已有441户城乡居民得到医疗救助,救助金额达到70万元。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六)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临时困难救助是对城乡贫困家庭因灾等原因导致的生产生活临时困难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救助制度。2012年该市共发放救灾粮食175.2吨,发放棉胎1010张,全市有2万多名困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

(七)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不断完善。

城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推进城镇建设的重要工作,因该市尚未设有救助工作管理站,该项工作目前由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由于交通、通信、经济的日益发达,人流、物流交换日益频繁,近年来流浪乞讨人员快速增加,2012年全市救助各类流浪乞讨人员625人次,救治15名流浪精神病患者、危重病人,发放临时救助金58万元(含流浪精神病患者、危重病人住院救治)。 

(八)全面实施困难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政策。

2003年出台了《乐昌市关于对全市困难群众遗体火化费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对全市困难群众遗体火化费给予适当补贴,减轻困难群众经济困难。2012年出台了《乐昌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对全市低保、五保、生活困难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等四类人员免除了每人1356元的殡葬基本费用,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得到保障。

(九)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012年10月1日起,该市的城镇烈属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1285元、农村烈属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833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1132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807元,城镇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1082元、农村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788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提高到每人每月437元,1954年10月以后参战涉人员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45元。该市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超过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为全市19个6级以上残疾军人办理了职工医疗保险。为1151人次农村籍重点优抚对象补助了每人每年30元的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资金;为212人次城镇重点优抚对象补助了每人每年120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金。

(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乐昌市于2007年10月成立了慈善会。慈善会成立以来,每年坚持开展“慈善一日捐”或“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广泛筹措慈善资金,累计募集善款1800多万元。多年来,该市慈善会本着“扶贫济困、安老救孤、赈灾助医、兴善助学”的慈善宗旨,先后资助了80多名考上本科A线以上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圆了他们的大学梦;为300多困难家庭进行了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解决了困难家庭看病难问题;为该市扶贫开展“双到”工作筹措了大量资金。该市慈善会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通过以上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建成,真正形成了保障制度规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使他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构建和谐乐昌发挥了重大的保障作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社会救助联动机制不够顺畅。目前该市的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由于部门分割,导致社会救助缺乏联动机制。各部门单位都按照各自的工作对象展开,缺乏统一的协调,在实施救助工作中容易造成无人救助的救助工作盲区。如“三无”病人、特别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和安置就缺乏规范的程序。这些病人通过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而后续工作监管仍然不够到位,给安置和遣送工作带来困难,也给医院和财政增加了负担

(二)社会主动参与社会救助意识不强。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但目前我市社会捐助尚未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公众捐赠意识尚且不强,多数群众认为捐赠是富人的事,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氛围还不够,导致我市社会救助资金来源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社会救助水平的提高。

(三)医疗救助标准低。目前,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渠道单一,主要是靠财政投入和慈善资助,由于财力有限,医疗救助基金规模较小,救助标准偏低。受救助比例和救助资金封顶线的限制,对于患有大病的贫困对象,由于治疗费用巨大,而只能得到政府几千元的医疗救助资金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实际困难。

(四)“重保轻扶”现象依然存在。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是解决弱势群体的物质不足,如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着重在“救急”上,而未在“扶”字上下功夫。探索如何帮助弱势群体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增加贫困群体自身的“造血”功能,帮助树立贫困户依靠自身战胜贫困信心和决心等方面还得加强。

(五)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薄弱。近些年来,社会救助范围的不断扩大,而且救助项目也已涉及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救助、社会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五保集中供养、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导致了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量越来越大和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工作效率和救助质量。

三、完善救助体系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低保制度,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

  1、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定期由民政部门会同统计、物价、财政、发改、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组成工作小组,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提出调整低保标准的意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调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类救济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减免政策。

  2、加强对低保的动态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公安、国土房管、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研究改进申请低保人员家庭财产和收入审查办法,合理核定其家庭成员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要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对于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老年人,依法纳入低保救助范围。要采取个人申报、跟踪调查、社区和村委评议、张榜公示等方法,提高低保审查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要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定期对保障对象家庭进行核查,及时掌握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要健全低保退出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做到“应退尽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要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开展对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增强居住地社会救助机构与户籍地社会救助机构的联系配合,防止管理服务上的漏洞。

  3、完善援助困难群众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制定参加就业的保障对象扶持办法,促进低保家庭中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完善困难群众就业扶持政策,积极为困难群众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等待就业和培训期间,应参加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低保人员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不予办理续保手续。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作用。

  1、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要把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重点。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救助额度,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使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障。要逐步扩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制订城乡统筹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减轻困难群众看病负担,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加强对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残联及慈善会等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研究制订困难家庭子女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救助政策。逐步扩大农村年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下家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免费就读高中、技工或中专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在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同时,主动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多方式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新增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发现一户,解决一户。

  4、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孤儿、残疾人的救助工作。要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对孤儿救助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孤儿救助,适时提高孤儿供养标准,改进家庭寄养、收养、代养等养育模式,不断完善市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残联组织要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制度,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要加大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实施政府采购倾斜等政策,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

5、认真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救助、协助接回”等办法,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民政部门要做好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中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时,对需要救助的应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指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就近送治和分类救治的原则,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6、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低保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农村“五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方式的法律援助,并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网络,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1、进一步做好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完善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管理制度,健全并实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得到有效安置,保障其吃、穿、住、饮用水等基本生活条件。对因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要继续开展有效的生活救助。

  2、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统计部门要会同民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困难家庭生活水平进行跟踪调查。民政部门要会同统计、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制订城乡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应急预案;在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从供水、供电、供气(燃料)、公共交通、基本生活食品等方面,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救助。

  (四)建立健全新型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市(县)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门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负责救灾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股室承担。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一名领导负责统筹落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统筹、部门联动、街镇实施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

  2、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民政局是当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订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综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和数据,以及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具体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孤儿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对困难人员的其他临时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分类救济、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减免政策的实施。市民政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动电话和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3、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各尽其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统一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司法、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建设、规划、公安、广电、交通等部门,要继续执行困难群众在水、电、卫生清洁、污水处理、治安联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消费性开支方面的优惠政策。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积极开展困难群众生活情况的跟踪调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机构编制、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活动。新闻单位要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

  4、建立健全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凡申请社会救助,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审核后,根据申请救助内容,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市民政局要将统计信息及时抄送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长效保障机制。

  1、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根据精简、统一、高效和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各项社会救助资源,合理调整充实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人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市民政部门加大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培训管理,大力引进社会工作人才从事社会救助工作,逐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2、切实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专款专用。市财政要适当安排市本级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经费,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纳入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善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使用监督,有效防止救助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提高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

  3、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要适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要将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完善市、镇(街道、办事处)二级社会救助机构纵向联网,有关部门横向联网,并逐步覆盖相关慈善和公益组织,做到社会救助业务网上操作,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社会救助全方位网络管理。

  4、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加大慈善公益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热心公益、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把慈善公益理念作为社会救助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等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广泛的慈善捐赠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慈善捐赠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我市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知名度。建立完备规范的管理制度,推动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织起来,开展各种扶危、济困、安老、助残等社会互助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条件成熟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慈善和公益性民间组织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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