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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培育社会组织的实践和思考
发文单位: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河源市民…  更新时间:2016/9/30 17:33:15   浏览次数:2272

 【摘  要】社会组织在国际上称为非利性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战略的实施,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被我国的企业、政府和公民所认可。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迅猛发展、日益壮大,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起步较晚、经济发展、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市社会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更好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在我市打造广东绿谷、推进“四大战略”、建设幸福河源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剖析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借鉴省内兄弟市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 培育

 

社会组织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纽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着独特的优势。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 “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党的十八大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01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对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和目标。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创新人民团体的活动方式,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行业管理、社会生活事务管理等职能向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2012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全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社会结构性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扎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试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建立一个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市委书记何忠友同志指出,大力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是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要结合河源实际,抓出亮点、抓出成效。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截至2012年,全市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共823家。当前,我市社会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善治河源战略的实施,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已成为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组织概述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广义上讲,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并为实现其目标而形成的非官方的集体。狭义上讲,社会组织仅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自发性、自治性、组织性等特征。它的形式包括法律范围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本文所述的社会组织属狭义概念范畴,主要包括依据国务院有关条例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民办非企业是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其所属行业划分为教育事业类、卫生事业类、文化事业类、科技事业类、体育事业类、劳动事业类、民政事业类等。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众的广泛受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二)社会组织的历史。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民间结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四个阶段。

1.民间结社。民间结社是中国的社会组织的雏形。中国传统社会一向具有结社的传统,各种结社活动和各种互助行为、与慈善相关的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先秦到清朝末年长达200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里不断涌现民间结社。政治领域如中国古代的朋党和近代的强学会等,经济领域如行会、商会、会馆等,文化领域如诗社、讲学社等,社会领域如互助会、慈善堂等。1908年,清朝政府颁布《宪法大纲》,首次在法律上认可民间结社。

2.社会团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对各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但是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社会团体的活动空间不大,作用发挥受限。特别是文革开始,全国各类社会团体基本陷于瘫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也中断。

3.民间组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民间组织开始蓬勃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正式成为中国官方的正式用语。

4.社会组织。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正式使用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逐步成为政府文件和媒体报道使用的主要术语。

(三)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互助性、自治性、组织性等特征,能够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主体性作用与政府形成有效的优势互补。

    1.承担政府转移职能。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正在由实施直接管理向宏观、间接管理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部分政府职能需要转移出去。社会组织在决策参与、公共服务、协调沟通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做许多政府“不该做、做不好、做不了”的事务,也就是社会组织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组织充当了政府的助手,它是政府功能的延伸。

2.反映公众利益诉求。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中国社会面临着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因公众非理性利益诉求表达行为所导致的各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明显增多。究其原因,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是重要因素之一。而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愿加入的一种群体利益组合体,民间组织在引导公众利益诉求表达中具有行动的组织理性及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功能,具有与公众联系紧密发动公众参与反映公众诉求代表和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互助的优势,代表民众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更便捷、行为更理性,在解决因公众非理性利益诉求所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3.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是指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上的社会救济事业,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民间的、群众性的互助活动。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它更有利于赢得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在慈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主体作用。另外,公益类社会组织通过从事社会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和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充分传递和表达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

4.缓解劳动就业压力。随着企业改革和单位体制的解体,大批下岗人员的就业转移到社区。社会组织致力于开展各种社区服务,如就业培训、成人教育、医疗卫生、各类中介服务、家政服务、老年人服务等,提供了新的大量的就业岗位,可以为待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

二、国内外培育社会组织的做法和经验

    (一)国外。

1.德国。德国是社会组织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08年,德国已拥有超过100万个社会组织,每万人有社会组织133家。德国的社会组织既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登记。如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民众团体、市民小协会和工会等都可以不进行法律登记。但没有登记的社团没有权力申请项目,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必须到社团所在辖区的区法院进行登记,登记注册的社团直接与税收优惠挂钩。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非常大,扶持的形式主要有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如德国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的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其比例几乎占德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2/3。德国公益组织免税的内容主要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税、商业税和免除净资产税。除了公益组织外,德国一般的社会组织会费、募捐收入、政府补贴以及私人基金会的补贴收入,通常也享受免税待遇。德国对于慈善捐助行为的免税规定,采取的是税前扣除办法。一般不超过个人所得的5%,如果是用于教育、文化和科研活动,则不超过个人所得的10%可获得税前扣除。如果用于公益慈善活动,则一律按15%比例税前列支。一般情况下,德国政府不会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日常事务,有关部门只是检查从政府领取资助的社会组织的财务和项目执行情况。对进行非法活动的社会组织,交由司法部门惩办,没收或扣押其财产,同时禁止其再建立替代组织。

2.英国。2008年,英国的总人口6000多万,却有将90万家的社会组织,其中有20万家的慈善组织,40万以上的志愿性组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150家。在英国,只要成员不少于三人、有章程、不需政府出资,便可随意成立志愿者组织,其活动就不受政府干涉。但是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成立:第一,其成立仅仅出于慈善的目的;第二,履行其作为慈善组织权限时,接受最高法院监督。成立时还必须到政府进行登记,获批后才能开展活动。英国政府把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对非营利组织提供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两大方面的支持,主要形式有政府采购和政府委托、政府基金和面向公益活动的财政部专项资金。在税收上,政府对慈善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包括税前优惠和税后返还两种。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每年给予慈善组织的优惠就达10亿英镑。1998年,英国政府与慈善委员会签署《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政府与社会组织战略合作框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慈善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管理是否混乱、是否参与政治活动、是否滥用筹集来的款项,是否正确使用政府免税的款项。同时,英国的金融、税务、海关、土地等政府机构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3.美国。2008年美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多达151万多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约50个。美国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较为松散,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手段主要是减免税收和直接提供 财务支持。凡经美国国内税务局查实并赋予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均可全额免除所得税、财产税、失业税,公益组织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美国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花费,50%以上投向了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支出的13%。美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主要由税务机关、司法部门、国家慈善信息局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招标的部门来实施。

4.新加坡。2008年,新加坡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14.5家新加坡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注册:注册为担保性质的公司(主要是慈善团体)或社团。社团又有两种注册方式,一种是非敏感性机构,采取简易自动注册方式,一种涉及宗教、政治、人权等按普通程序方式。在新加坡,任何一个“拥有10名以上的成员、未在新加坡任何成文律法下注册过,无论属于什么性质或以什么宗旨成立”的团体(不包括公司与商行、职工联合会、合作社、互助会、学校或学校管理委员会)都必须注册,否则被视为非法并予以处罚。新加坡安排大量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将养老、助残等许多公益性的政府服务职能以项目的形式转移、授权或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进行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营造了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环境,为社会组织提升服务与发展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虽然新加坡政府一般不对社团活动进行干预,但是却有较为严格的社团活动规范,凡在政府注册的社团都必须在该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从事章程规定以外的任何活动。未经登记的社团被视为非法组织,一经发现则严惩不贷。惩罚措施包括: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以2-5年不等的监禁,2000-4000新币不等罚款,或监禁、罚款两罚并处。

5.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将此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于2010年3月17日代表联邦政府在议会正式签署“全国性协议—携手合作”。此后,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该合作协议框架内建立多方面、多领域、多角度的全面合作关系。各级政府中,专门有一个机构负责指导这项工作,当然这个机构的名称有所不同。公共财政支出中,专门有一笔经费用来资助社会组织建设。

    综上所述,国外对培育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做法大概可归纳成几个特点:一是宽进严管。目前,国外社会组织的入口管理包括自行设立和登记设立两种模式。自行设立模式是指社会组织可自由成立,而无须经过任何登记手续,一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将予以追查惩罚,因此它又被称为追惩制或承认制。英国、美国等国采取该模式。登记设立模式是指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在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才能合法活动,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组织,因此它又称为预防制或强制注册制。德国、新加坡等国采取这种模式。二是以免税登记为杠杆,利用经济激励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无论是在采取自行设立模式还是登记设立模式的国家,税收优惠对社会组织均具有非凡的吸引力,通常需要预先向政府申请免税资格,进行免税登记。三是通过财政直接拨款、购买公共服务、建立战略支持框架体系、政府机构改革等手段,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性服务。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都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四是强化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功能,构建对社会组织的多元监管格局。无论在哪个国家,即使是在理想状态下,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所涉及的往往不止一个部门,通常需要构建一个主体多元的监管体系。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国都比较重视通过登记管理、税收、审计、检察、司法等多个部门形成依法监管社会组织的合力。不同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某方面的做法比较突出。

(二)国内。

1.香港。香港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已达25家。香港社会组织历史悠久,对香港的贡献极为显著,是社会功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香港社会组织最有代表性的有两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社会服务机构。经费方面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方面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由于政府管制宽松,导致在香港社会各个领域都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存在,只要不违背法律,政府一般不对社会组织的活动有较多干涉。香港政府非常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在社会服务方面,香港政府重视发挥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作用。而得到政府资助的机构必须用以达到非政府机构的特定目标令受助人得到最高水准的服务。目前香港上千家福利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民间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它们从事社区服务、安老服务、家庭及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大约为200万人口提供福利服务,在香港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拥有重要社会地位。

2.上海。目前,上海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达1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为7个。上海是目前国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近年来,上海根据“大力发展服务社会公益、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创新的社会组织”的要求,围绕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以公益性为宗旨,以非营利为目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公益孵化园等措施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无偿或低价的民生服务。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的服务主要集中于助老服务、慈善救助、社区青少年和外来人员服务等领域,已形成了‘项目制’‘招标制’等多种运作形式,并且逐渐趋于成熟。上海将继续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创新,深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除试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之外,还将在多领域、多部门推进社会工作,实现专业社工在教育、卫生、企业、农村等领域的突破和发展。

3.深圳。截至2010年6月,深圳拥有社会组织3862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达4.2个。近年来,深圳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深圳的社会组织活跃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行业管理等多个领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一是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行业协会履行了政府赋予的部分行业协调管理的职能,在维护企业权益,建立从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解决贸易纠纷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形成了一批“品牌协会”。二是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民间组织在沟通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协调解决企业疑难问题、促进招商引资、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成为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科技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

三、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综述与评析

(一)现状分析。

1.发展历程。自2001年实行社会组织登记以来,我市社会组织迅猛发展、日益壮大,数量从111个增加到2012年底的823个,年平均增长率在18.17%以上。

河源市社会组织发展过程

2.社会组织类别及分布。截至2012年,全市社会组织823家(市直314家),其中:社会团体39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32家。社会团体按其类别分,行业协会27家,专业性社团192家, 学术性社团45家,联合性社团12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属行业分,教育类262家,卫生类16家,文化类56家,科技类15家,体育类18家,劳动类26家,法律1家,公益慈善3家,其他35家。我市还没有1家基金会。社会组织按地域分,市级314家,其中社会团体169家,民办非企业145家;源城区140家,其中社会团体30家,民办非企业110家;东源县71家,其中社会团体29家,民办非企业42家;和平县88家,其中社会团体58家,民办非企业29家;龙川县69家,其中社会团体24家,民办非企业45家;紫金县72家,其中社会团体40家,民办非企业32家;连平县70家,其中社会团体41家,民办非企业29家。

 

 

 

 

 

 

 

 

 

 

 

河源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分布图

河源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比例

3.社会组织质量。我市各类社会组织中能正常发挥作用、社会效果好的约占30%,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占比例较大;发挥作用基本正常、社会效果较好的约占40%;有一定作用、活动不经常的约占25%;形同虚设、没有开展活动的约占5%。

 

4.社会组织规模。社会组织中会员数300个以上的有25家;会员数100至300个的有173家;会员数50至100个的有576家;会员数50个以下的有49家。

 

 

 

 

 

 

5.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我市社会组织主要经费来源绝大部分自筹。其中社会团体的经费绝大部分主要来自于会员会费,81%,有一部分来源于业务主管单位划拨,占14%,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上级行政部门专项资金扶持,占5%,政府购买服务基本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提供有偿服务获取的报酬,如职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等培训经费。

 

 

 

 

 

6.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规模和发挥作用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开展的活动范围比较单一,但从解决就业岗位和提供服务上,确实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262家(包含幼儿园、中小学校、中、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文化类56家(包含舞蹈、书画、书法、音乐、乐器等),劳动类26家(包含职业技能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它们在为我市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在服务教育、就业、文化、群众文化生活及解决读书难、看病难等方面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社会公益方面,我市社会公益类社会组织正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已成立3家公益慈善组织。虽然是初始阶段,但活跃在我市各种公益活动的场合。

7.社会组织发展态势。一是我市社会组织中行业协会、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文化艺术培训、职业培训、医疗等方面发展态势比较好。充分体现了这些行业的发展与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刚性需求息息相关。主要表现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行规,维护公平竞争,诚信自律经营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教育机构解决了我市适龄儿童、青少年读书难的问题;通过举办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丰富了各种年龄段的人群兴趣爱好,提高了文化素质修养;通过举办职业培训,解决了我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社会青年再就业上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举办医疗机构和医疗康复机构,解决了人民群众看病难和康复治疗。二是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发展一般,主要表现在政府扶持力度较为薄弱,民间资本投入较少,人才较为缺乏。三是民办福利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迟缓,缺少政府扶持政策和民间资本。

(二)主要做法。

1.简化登记程序。2007年以来,登记管理机关都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件依法依规进行注册登记发证。从2009年1月开始,市直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全部通过“河源市行政审批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在河源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逐级审批。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精神,从2012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

2.突出培育重点。突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重点培育和扶持四类社会组织。一是积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针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有重点地在现代农业、服务业、旅游业、教育业等相关产业中,培育和发展了一批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目前,全市登记的行业协会有27家,实现了由“小而散”向“大而全”的转变,增强了行业内的协调力和竞争力。二是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公益性社会组织。近年来,我市把培育发展公益性慈善类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来抓。发展了市、县区7个公益性慈善类社会团体(慈善总会),市本级还发展了3个志愿者组织,初步形成了以市、县区慈善总会为主,志愿者组织为辅的覆盖城乡的公益慈善事业工作格局。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通过引导、政策扶持和产业带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目前,全市共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30家,在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积极培育基层社区服务类组织。2012年5月成立的源城区流动人口互助联合会,为广大流动人口特别是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扶贫助困、培训就业、司法援助、医疗服务、文艺宣传、计生服务等。截至目前,已接受咨询2万多人次,调解了30宗矛盾纠纷,帮助了500多人解决就业,免费为1500多人提供了技能培训,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强化监督管理。年检方面。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严格按照《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对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年检率保持在90%左右,主要通过网络、书面和电话三种形式,通知社会组织及时参加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率约占年检数的90%。对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发出限期责令通知书,对3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执法检查方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历年来共撤销、注销社会组织77 家(其中社团3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4家)。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小金库”治理财务审计对现职副处以上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进行了清理审查。廉政建设方面。每年均制订《社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完善和健全了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及时解决和纠正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会分设方面。严格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要求,对2005年12月以前成立的行业协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退出在协会的兼任职务,取消业务主管单位,改为指导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会,民间办会,严格按照“五自四无”(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无行政级别、无行政经费、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宗旨原则实行,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行业协会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

4.引导发挥作用。我市社会组织在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活动中作用发挥比较明显,在我市历次的自然灾害、四川汶川大地震、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我市社会组织都能够积极参与、踊跃捐款。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共为灾区和扶贫济困捐款捐物达1.2亿元,支持赈灾、扶贫、助学、助医等。如,河源市民营企业协会自2006年成立以来,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扶贫济困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已为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达5500多万元,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另外,我市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第三部门”。如河源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自20068月成立以来,积极承接行政转移职能,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环保技术、评审、产品产业资格认证、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及评选等活动,为节能减排作出应有贡献。

(三)存在问题。

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组织体系,并发挥了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但从对社会组织登记情况、运转发挥作用、结构规模、经费来源、发展态势等情况来看,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快、质量不高、功用不大问题,整体水平较低,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总量偏少,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仅为1.8家,离上级关于“到2015年,社会组织总量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五”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跟发达国家及国内先进地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潜力。2008年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英国150家、德国133家、法国是110、日本是97、美国是57、新加坡是14.5,巴西是13家。国内方面,2010年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3.2家,广东是2.7家,上海是7家,深圳是4.7家,珠海是5.9家、广州是3.7家、惠州是3.1家。结构不尽合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慢;布局不平衡,社会组织集中于市区,其他5个县的社会组织仅占全市总量的47%。

 

 

 

 

 

 

 

 

 

 

 

 

2.出台扶持政策措施较少。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进展缓慢。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对社会组织的一些相关扶持政策,但目前我市各级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纳入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体系来对待,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缺乏完善、具体的政策规定。目前在国外,政府除了对非营利组织直接税收优惠的支持以外,政府还通过大量的直接拨款、以合约和服务协议形式的采购款项来达到新公共管理的目的。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市场主导型国家,社会组织收入总额中政府拨款仍占到31%左右,而英国政府拨款40%左右。在加拿大,政府拨款、签约服务和各类津贴占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的56.5%。在德国,政府的拨款更是占了70%。法国,政府拨款占了60%,意大利政府的拨款占了43%。在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资金的56%来自政府。在香港,社会组织经费的75%来自政府。在中国大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渐成趋势。2010年7月,北京市财政出资1.12亿元向民间组织购买民生类社会公益服务,集中在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等10个领域。类似做法已经逐渐成为波及全国的重要发展趋势。2011年,广东有11%的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的职能,9%的社会组织有政府购买的服务。省社会团体共承担政府委托、转移的职能394项,获得政府补助1.25亿元。

3.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目前,我市社会组织政会分设问题解决不够彻底,独立自主性较差。有些社会组织是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其机构、人员、设施、办公场所等大都来源于政府,主要领导大多由政府部门领导或政府机关的退休官员担任,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

4.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近年来,社会组织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社会组织发展很快,登记管理工作任务很重,难度增大,但登记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队伍素质和经费装备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部分县区对登记管理机构建设不重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目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只有一个公务员编制,县区方面,除连平县和龙川县各有一个专职人员外,其他县区都是兼职,难以全面有效履行登记、监管、执法等职责。

四、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机遇。

    加强社会建设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十二五”期间,河源积极实施生态经济、宜居城乡、文化河源、善治河源“四大战略”,全面推进经济、生态、文化“三大崛起”,致力打造“广东绿谷”,建设幸福河源。在这期间社会建设的任务更为繁重和紧迫。为此,迫切需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强化政府作用的同时,积极发动社会组织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服务供给机制,通过社会组织为市民开展社会自治和互助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满足市民个性化、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空间。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将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逐步改变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给社会,让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迫切需要不断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体制机制,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二)挑战。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河源社会组织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仍处在起步阶段,面临着亟需在发展过程中着力解决一系列问题,与社会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是社会组织数量偏少,结构有待优化,服务能力和公信力有待提高,内部治理还不够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相对滞后。二是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职能转移有待加快,财政支持机制尚未建立。三是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有待细化实施,社会组织立法亟待加强,管理体制改革尚需深化,监管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提升。

五、关于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的思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影响越来越广泛,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而社会组织工作管理、引导得好,其积极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因此,做好社会组织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培育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政府支持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降低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汪洋同志关于社会组织“实行宽进严管”的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降低准入门槛,为社会组织的进入创造便利条件。一是降低登记条件。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备案。二是简化登记程序。将行业协会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并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三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四是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使用字号。五是允许将异地商会登记范围从市扩大到县区。

  2.落实扶持政策。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扶持发展基金,形成“政府积极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公益组织受益”的培育模式。一是建立孵化基地。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社会组织孵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为各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提供了现成的样版。社会组织孵化中心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公益类的社会组织。让这些社会组织在孵化中心内接受为期1—2年的指导,相互交流,承接政府和社会项目,同时培育领军人物,期满之后迁出孵化基地自行发展。根据省关于“市、县要建立一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要求,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筹建河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首批接纳10家左右较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入场孵化,孵化期为2年。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给予多方面的扶持: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免交水电、物业等各种费用;提供注册咨询、活动策划、能力建设、筹资指导等各项服务;提供社会组织能力培训。聘请专家对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进行社会组织发展趋势、社会组织政策法规、财务管理、免税政策、网络知识等专题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孵化期结束后,对他们进行评估,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孵化不成功的予以淘汰。二是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精神,并借鉴东莞、惠州等市做法,市、县区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按辖区总人口数每人1-3元的标准计算(市级按每人1元标准计,县区按每人2-3元标准计),列入每年市、县区财政预算,用于扶持初创时期社会组织的发展,计划每个初创社会组织扶持5万元。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和《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等文件,省也出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的年检、评估为依托的民政、财政、税收三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体制。应尽快协调我市税务部门尽快落实对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实行购买服务。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度,尽快将应该转移出去的职能转移给相应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把该下放或授权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使它们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在2013年底前,出台市级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尽快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将人民群众需求大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一些事务性工作,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拓宽参政议政渠道。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支持,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进一步推动和加强社会建设。

(二)完善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结合“三打两建”活动,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并完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运行、等级评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竞争淘汰等机制,加强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一是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完善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自律机制。指导各类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是强化社会组织社会责任。建立各类社会组织公共责任机制,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做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三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及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主动将重大活动,接受的捐赠、资助、用途使用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四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积极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其非营利性。五是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建立各类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估标准,建立诚信档案。六是建立社会组织监督制度。实行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重点涉信单位和人群的信用监管,完善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信用,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的提高。

    (三)规范社组织监督管理。一是把年检工作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年检工作,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利用手中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坐收坐支等问题,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营造社会组织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开展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质评判标准化。按照省的要求,2015年必须全面完成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要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把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当前着重抓好如下几项工作:制定出台《河源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行业协会评估指标体系》等配套文件,评估工作方法和程序;尽快组建专家库,储备评估人才;成立评估委员会及复核委员会,为评估提供组织保障。《行业协会评估标准细则》积极推进评估工作。四是落实评估经费。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评估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目前,我市共有823个社会组织,以每个社会组织评估经费8000元计,我市地方财政三年(2013—2015年)共需投入658万元。四要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和现场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确保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新形势下党建工作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保证。一是按照“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类分期指导的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中的基层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对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在3名以下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主管和方便党员活动的原则,依托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联合组建,实现组织共建、党员共管、资源共享。做到有社会组织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以巩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执政基础,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渗透到社会组织的各个角落。二是建立社会组织党建“登记申报、年检年报”制度。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时,要求同步组建党的组织,确保社会组织全部组建党组织。三是以加强监管为重点,认真抓好各类社会组织的党员分类教育,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五)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建设。登记管理体制调整后,登记管理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现行的登记管理机关,无论是机构规格还是人员编制,都难以适应新的任务要求。为此,应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建设,强化登记管理机关权威性,增强社会组织执法和监管力量,建立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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