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一位司法社工聊天的时候,这位同事有一件比较困惑的事情不知如何处理:一位矫正对象因为周一到周五需要上班,所以向社工提出要求,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下午才有时间接受矫正面谈,其他时间都要上班,社工为了方便案主,答应了。最后发展到案主说周六和周天要陪伴小孩,所以要求社工在下午下班后接待他,完成矫正报道。类似的问题,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到底该不该留“私人电话给案主”或者为了方便案主,经常在休息时间约见案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社工服务中几个核心问题
一、社工服务中,应该才算以“案主”为本。在专业服务中,以案主的需求为本、协商服务目标、制定服务计划,似乎在整个服务中,一切以案主的权利为重心。但为什么会出现“案主始终不满足社工的照顾,甚至认为:社工是服务我的的,所以我什么时候方便,社工就应该什么时候见我,不分周六周天。且不说这样的工作过程会不会影响社工的正常生活,我们倒可以尝试分析案主为何会产生这样的行为。笔者认为有两种可能:1、案主对社工形成了依赖,认为“你是帮助我的,我什么时候需要帮助就应该什么时候找你”。第二、案主在试探社工是否真正的接纳自己。相对来讲,第一种的可能性更大,案主一旦对社工形成了依赖,这对案主自我能力的提升是“致命伤”。曾经有位案主告诉我:既然你帮我申请不到救助款,就别来找我。这是典型的体现,案主心底认为你是帮助我的,所以你就应该帮我包揽一切,我坐等结果。结果形成了反向服务:是案主对社工的能力训练,社工反而成为专业服务中真正意义上的“受助者”
二、如何把握“助人”的过程与“自助”的目标。“助人自助”是社工服务的生命力。我们都知道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意思,但如何把握“助人”的过程,进而实现“自助”的目标却并不容易。这涉及到评估体系的准确、理念的实践化。在上述案例中,相信社工做了很具体的服务计划,通过这些计划的实施达到案主“自助”的目标。由此可以看出,服务计划的实施过程就是“助人”的过程。要想通过计划实施实现案主“自助”,案主的参与必不可少。参与必然牵扯到责任义务,也就是在“助人”的过程中,社工必须尊重案主的责任。在我们所接受的专业教育中,强调的是案主的利益和需求,加上在社工机构对社工个人的绩效考评中,案主对社工的评分涉及到绩效工资,因此有种偏差倾向:社工认为案主的需求就是社工的服务目标,一切以案主利益为重心,有可能导致社工与案主关系的异化,社工过分讨好案主并想方设法博得案主一笑,而不敢对案主提“要求”、提“责任”,由此导致案主认为社工就应该满足我所有的困难。在上述案例中,案主要求社工帮自己申请好低保之后再来找他就是佐证,案主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申请低保过程中应该去做什么,有什么责任。笔者有几点猜想:1、社工没有将案主非正常的打电话行为和要求作为“自助”的目标进行训练。2、案主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是因为社工在个案开始之初过分“照顾”案主,剥夺了案主的“责任”权利,慢慢使得案主产生了错误的认知。例如:案主作为矫正人员,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每月必须进行报道,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社工在案主入矫以后发现案主周一到周五都需要上班,只有周六周天有时间,为了不耽误案主的工作,社工可以稍作牺牲,选择周六接待案主,慢慢到后来案主产生是不是可以再多要求一点点的想法。进而在矫正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案主没有意识到按照规定进行报道是自己的责任,也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一种体现,是对自己过去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因此,在个案初期就必须告诉案主:这不只是我的个案也是你的个案。如果你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那么就有责任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社工的终极任务是让案主离开社工依然有处理困难的能力。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是案主成长的重要一步,也是无人可替的一步。
三、社工服务中,社工是否需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一位16岁的未成年矫正案主,经常不按照规定报道,有时候甚至联系不到人,于是社工很着急,为了让案主能够随时找到自己,便留下了私人电话,结果案主经常在午休或半夜12点多打电话找社工聊天,严重困扰了社工的正常生活,社工不知如何应对,陷入苦闷。
在此案例中,社工的正常休息因为案主的电话而牺牲,有可能导致次日上班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了对其他案主的服务。笔者认为,社工的工作使命不仅仅是为了案主,也必须保证自己的健康快乐,在休息的时候就应该休息,抛开工作。有些案主表示:工作日都要上班,只有周六周天有时间,社工迫不得已放弃休息。但是需要记住:案主有责任配合社工工作,包括遵守工作时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