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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许文】参加“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社工帮教研讨会”有感
发文单位:社工服务部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1/4/28 12:06:22   浏览次数:1882

 


    一个因抢劫而被送上少年法庭的未成年罪犯,在经过法院、义工、社工的帮教后,在众人面前缓缓地跪在父母身前,深表惭愧的说:“爸、妈对不起……”这一幕深深的震撼了我,也让我认识到帮教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重要性及其发展的空间。
    非监禁刑未成年帮教源于近来年我国刑法思想的转变和未成年罪犯自身的特点。
关于刑罚的目的,报应刑论一直在中国的刑罚思想上占据主要地位,报应论它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人实施的道德上或法律上错误的行为,既然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要接受刑罚的处罚,在报应刑论指导下的重刑主张并没有更多地关注引发犯罪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只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这种惩罚能否带动再次犯罪的预防则不是它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无法很到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与报应刑相对立的另一种刑罚目的为目的刑。目的刑论强调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不是因为惩罚本身具有某种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而是因为它具有服务社会的目的性的工具价值。刑罚不能以惩罚本身为目的,而只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为目的。在目的刑论死刑的指导下,我们的刑罚更注重的是对罪犯的挽救和教育以达到预防犯罪和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受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恤幼思想影响,国家、社会和长者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特别给予关注和关爱,这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在法律方面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由于青少年犯罪的起因与其自身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青少年正处于一个独立性与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相互交叉的矛盾时期,自信心与自尊都在增强,一方面意识到自己已经长大了,另一方面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还不强,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对事物的认识往往停留在对自己发展有利的一面,而很少将不利因素加以考虑和防范。因此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而且基于青少年有着比成年人更强的可塑性,所以在对待各类犯罪群体时,青少年会受到特别的对待。
    综上所述,青少年罪犯必将成为非监禁刑中的重点帮教对象。
    目前在非监禁刑未成年帮教工作中,社工的介入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庭前调查、庭上帮教、社区矫正辅导。东莞现在来说主要是做社区矫正这一部分,而庭前调查和庭上帮教方面社工很少涉及到,不过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会越来越普遍。如何真正的帮助到青少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加强其法制观念并对自身不足加以矫正是司法社工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而由于东莞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对于我们社工的要求就更高了。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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