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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处遇困境及突破
发文单位:社工服务部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2/12/27 12:39:02   浏览次数:2818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方式,是顺应司法体系规则的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手段,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和限制性,但人的基本权利,如:获得尊重的权利、发展向上的权利等在“以人为本”为发展理念的今天理应受到重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道德实践,其特有的价值伦理和专业方法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社区矫正实践中,却不足重视。本文拟以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司法社工为浅析案例,试图分析岗位模式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契合的可行性,尽可能找到岗位模式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能力提升基点。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  困境  突破

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共有24名司法社工,其中20名为市直岗位,4名为镇街岗位,两人一组服务于12个镇街,开展以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为中心的社会工作服务。经过两年多摸索实践逐步取得一些经验,但也面临诸多急需突破的困境。本文试图从专业角度出发深刻反思如何借助专业思维解读和分析岗位模式下社区矫正工作?又应当如何介入和突破专业工作发展瓶颈。

    一、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目标的澄清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协助服务购买方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也不仅仅是单一的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内不重新犯罪,这是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片面认识,作为专业社会工作者需要引导人们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增进三方面意识。

首先,体现社区矫正惩罚性,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性服务。社区矫正从本质上离不开刑法属性,因此必须体现对法律的敬畏、对受害方和社会伤害的补偿、对公众感情的平衡,同时达到震慑欲犯罪而不畏者,最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感。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专业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这在本质上框定了社会工作的行动范畴,所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就是将社会工作专业秉性实施于刑法矫正体系之中,应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提供规范内认知实践的行为待遇,以期弱化其犯罪诱因,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其次,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系统性认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至少包含预防、挽救、惩罚、矫正在内的一整套机制的建立,关切到立法和执法、各部门联动、各类专业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合作介入以及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为此,作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组织单位、某一类群体单枪匹马组织完成的,它需要多方参与、共同联动、通力协作,形成整套制度体系。

最后,降低对行政工作的抗拒性意识。从东莞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4名司法社工的工作反馈来看,社工以“嵌入”模式嫁入“婆家”开展工作先天不足:面临多重角色。对此必须先接受,后平衡,但不可能完全避免行政工作。以笔者愚见,社会工作并非我们理论操作中那样单纯,社会工作既有让人为之欣赏着迷的微观技巧,也深处社会发展的宏观制式下,尤其深受中观工作场所文化影响,但有一点不可否认:无论是单纯意义上的道德实践还是政治实践,社会工作维护人的价值,促进人的潜能发挥的伦理观点始终不变。笔者认为,在“嵌入式”模式下,坚守专业理念,运用优势视角降低对行政工作的抗拒,难能可贵。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面临的“内忧外患”

在笔者看来,东莞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在面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时既有自身定位不清、角色混乱、经验不足等内部困境,也存在衔接不畅、资源不足、社会认知度低等外部困扰,可谓“内忧外患”。

(一) 面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内部困境

在我们的朋辈督导及工作交流中,加之我自己的反思,总结出我们司法社工在面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时有以下三方面需待改进问题。

首先,对自身定位不清导致角色和价值冲突。在摘要中我有所言,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实践,其对意识形态的介入及专业实践中所涉及的价值判断及伦理抉择使之不同于一般的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在进化过程中不断进行着各种伦理的优化选择,其中就包涵着同一工作主体面对不同伦理选择,如我与我的伙伴们共同面临着对服务对象的忠诚、对专业的忠诚、对服务购买方的忠诚、对社工机构的忠诚、对督导的忠诚、对自身价值观的忠诚、对社会的忠诚。而当我们处在岗位模式下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时首先要平衡好对“娘家”和“婆家”的忠诚选择,否则导致社工进退两难。所以,社工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才能更加有效的应对职业倦怠和角色冲突。

其次,行政工作过多限制了专业实效的展示。在实际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矫正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为了使矫正方案能够得到有关部门和邻里的支持,司法行政矫正机关不得不放弃“治疗”而实施“监督”,司法社会工作者以人为本,强调赋权,争取个体潜能发挥的工作理念自然被排斥在现有工作模式之外,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实效得不到有效展示,导致行政工作顺理成章的为社工承担,进而形成循环回路,使得司法社工“非行政,非专业”而为“司法行政社工”。

最后,在应对社区矫正工作时理论实践储备不足。绝大多数司法社工不明析在面对经济犯、缓刑犯或严重抗拒矫正人员时可以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工作实践理论指导自己;当自身面对困惑时,可以从哪些方面的知识脉络中充血自己;当面临角色冲突时,该从那些方面获得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嵌入”模式下社工身份归属尴尬。也反映了大学教育和所在社工机构对不同领域、不同境况下的不同社工处遇情景缺乏正确引导。

(二)面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外部困扰

首先,行政体制内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经验化,专业社会工作方法难以导入。目前,进驻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社工并非独立开展工作而是矫正小组成员之一,是在矫正机关工作人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矫正机关负责一线矫正的工作人员其经验性操作被证明难有较高成效。矫正社会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然而,现阶段领导司法社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大都没有除法律外的相关专业背景,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让矫正工作和社区这个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且包含互动的群体所完全接受。所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逐渐被透明化、边缘化。

其次,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缺乏有效的资源支持。司法社工以辅导更新,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困难,挖掘潜能为工作牵引,但针对矫正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技能差、社会认可度不高等因素,社会工作者必须发挥资源链接者的角色,但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相关资源的主体推三阻四或形式主义导致各种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关优惠政策束之高阁,无法落实。

最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作,而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缺乏必要的配套体系。司法社工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以发挥服务对象潜能为着力点,因此,给予服务对象自立机会和信心平台显得尤为重要。现实是,许多矫正人员回归社会想创业打拼但金融机构不愿提供资金支持;许多矫正人员想重新就业,实现经济独立却长时间拿不到身份证;许多矫正人员踏出监狱大门却无处落脚。如果这些配套政策没有健全,处于矫正期内的矫正个体仍然是一叶浮萍、飘忽不定。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无论从社会环境还是社区人情且植根于人的内心都将社区矫正人员看作“带菌者”的思维仍然导演着人们对矫正人员的接纳行为,相信每一个人对此深有体会,在此不再赘述。

三、突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出路和方向

(一)锤炼内功,增强司法社工应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能力

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进驻矫正机关工作时,首先要充分理解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本质以及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间的互动关系及融合元素。正确理解矫正社会工作的本职、优势、特长,了解处于行政机关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可能面临的伦理冲突和困境,做到心中有数、精确定位。

在开展工作时要有全局意识,系统性的引导服务对象并和其一起面对困境,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的事保持一定的警觉性和清醒意识,积极联络和协调,扩大社会资源支持网络,为矫正人员提供机会推动。

在向矫正机关工作汇报时,善于展示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并提请领导批示,同时,应当转化思维模式,以更正向的视角看待附加的行政工作,将其转变为融合和宣传、推介社会工作专业元素的载体和平台,开心接受、高效完成、专业展示,从而复原社会工作专业形象,并做到有意识的检视工作盲点。

    (二)理清体制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后台支撑作用

    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体制机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权责界限,将社会工作正式纳入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化和工作队伍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取得正式地位和明确定位。不妨借鉴上海社区矫正试点经验,使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突破了传统的行政管控要求而且效果更好。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厘清为刑法执行和预防康复两个关节,前者由责任主体的公安部门执行,后者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

建立顺畅的衔接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效果的提升应当以矫正为主、惩罚为辅,在呼吁制度规范的同时,更加注重与监狱、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衔接和程序规范落实。明确各阶段负责主体,不留真空地带,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硬件保障。

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社会工作的本职属性决定了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天然优越性,将社会工作纳入社区矫正制度范畴,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实效化和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双赢。只要自觉坚持社会工作本职属性将其融入社区矫正工作,将有利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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