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家庭暴力
“非典型”家庭暴力个案
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 李侨明、娄靓
一、个案基本资料
(一)姓名(化名):陈丽
(二)性别: 女
(三)年龄:41
(四)婚姻状况: 离异
(五)接案社工:李侨明、娄靓
二、个案来源
(一)接案日期:2007年08月24日
结案日期:2007年10月8日
(二)接案原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无法处理
(三)途径:社区工作站民政专干转介
三、个案背景资料
案主是41岁的离异家庭主妇,湖北人,婚前任公司会计,离婚后得到了其丈夫的所有财产。案主的儿子今年18岁,高三,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到深圳生活。前夫,据案主介绍,有类似狂燥症的心理障碍或疾病,离婚后还以各种理由与案主一起住。案主试过以各种方式摆脱,但都无效。前夫发病时会殴打辱骂案主,案主被打得很严重的一次曾报过警。案主想把前夫送到精神病院,但前夫家人不同意且并不打算把他接回家。前夫老家在湖北,有一弟弟在深圳当律师。
案主以儿子要高考为理由辞去工作已有一年多,8月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她在深圳居住时间达不到要求而被拒绝了。案主现在想把离婚时得到的房子卖了,换成一套较小的单元,剩余的钱酌情给前夫一些后,希望前夫能搬离。
三、案主需求分析、介入目标及理论支撑
(一)需求分析及理论支撑
中心任务介入模式首先强调的是发挥案主本身的能动性,其次是有限的目标,它所确立的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外在的、有限的,它的目标是案主的问题,而非案主的个人成长。选择这种模式就是希望在有限的服务时间内,达成案主自己选择的、明确的及有限的目标,从而提高个案工作的效果与效率。与其他模式相比,它提供的是一个实施过程的框架,而对于具体介入方法的选择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博采众长的方法。
此案中案主的问题比较需要急迫的解决,且重点在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个人的成长。所以选择此种介入模式较为妥当。
同时,艾利斯的ABC理论认为人的很多不适当的行为和情绪皆来自个人不理性的理念,人在很多情况下是非理性的。它使人逃避现实,自怨自艾,不敢面对现实中的挑战。当人们长期坚持某些不合理信念时,他会导致不良的情绪体验。而当人们接受更加理性的信念时,其焦虑和不良情绪就会得到缓解。所以改变行为须从改变理念开始。
我们发现案主在处理前夫的问题时,一直用逃避的方式,不愿意直接面对现实,如自己在单位附近租房子不回家住等方式逃脱前夫对自己的纠缠等。同时,我们发现她在没离婚之前一直是家庭的“主导者”,过于强势,压制了丈夫和儿子的行为模式。她认为丈夫和孩子性格内向、老实,在外面容易吃亏,所以家中的大小事务几乎都是她一个人包揽。
因此,我们在与案主面谈时,是从“理性”的角度,以“家庭”为主线帮助其梳理出事件的脉络,共同诊断出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方案。
案主主要需求归结如下:
1、顺利的卖出房子,将前夫移交给其家人;
2、强烈的倾诉欲望,希望有人在其无助时能听她说话;
3、孩子顺利转学。
(二)介入目标
1、舒缓案主心理压抑,减轻其心理压力;
2、协助案主理清她目前遇到的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3、对于案主小孩转学情况定时跟进,必要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协助;
4、鼓励案主再就职,必要时提供就职的路径
四、服务记录
此个案共有四次面谈及四次电话跟进。
(一)第一次面谈
1.案主情况
首先,案主精神状态较不稳定,但表达清晰有条理,无明显的情绪困扰,但有较强的倾诉欲望;
其次,案主的儿子刚由老家转学到深圳,儿子的入学问题似乎是案主目前最急迫的;
再者,虽然案主的丈夫现时情况稳定,但难以保证案主人身的安全;
2.工作员处理
a、运用倾听的技巧让其尽情倾诉,减轻其心理压抑程度;
b、在谈及案主儿子时,我们表现出情感支持,并给出一些有关孩子学习、生活方面的小建议,拉近案主与我们的情感距离;
c、告知案主要学会保护自己,必要时联系社区工作站,甚至报警;
(二)第二次面谈
1.案主情况
首先,较急迫的的孩子转学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案主的问题焦点又一次聚集在怎么卖房和处理与前夫的关系问题上面;
其次,要从根本上解决前夫的纠缠问题需要他家人的积极配合,所以说服他家人积极妥善的安排好前夫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再者,卖房后怎样妥善的安排前夫离开房子的问题。案主想等前夫白天外出时,悄悄的完成房屋的交接,再将房子的门锁换掉,如果前夫上门纠缠则作报警处理;有必要的话再通知前夫家人。
2.工作员处理
a提醒案主若按她所计划的方式卖房,孩子可能会被父亲骚扰,可能会严重影响孩子的生活,建议有更妥善的方法再行动;
b我们建议她卖掉房子之前先和前夫的家人沟通,看前夫家人对此事的态度,积极主动的与对方商讨;
(三)第三次面谈
1.案主情况
a、房子已经卖掉了,但尚未交接。自己已经和孩子搬到了新的单元住,而前夫还住在房子里。案主说一方面是考虑到以前夫妻情分,故而没有报警,另一方面是,不想给自己以后的正常生活留下隐患,想妥善处理此事。上次我们的建议让案主意识到原先卖房计划的不合理之处,所以在卖房的事情上面没有使用僵硬的可能导致她与前夫再次冲突的手段;
b、前夫母亲从湖北来到深圳宝安前夫弟弟处休养,案主趁机将事情先跟前夫的弟弟说明了,表示同意拿出换房后剩余的一部分钱,作为日后前夫的生活费及医疗费,要求前夫家人将其接走。案主主动与前夫家人沟通为此事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平”解决成为可能。
2.工作员处理
a、我们鼓励案主多点耐心与前夫的母亲进行沟通,并讨论了沟通的具体方式;如有必要我们可以作中间协调工作;
b、提醒案主对现时的住处保密,防止前夫的骚扰。
(四)第四次面谈及结案
1.案主情况
a、案主的孩子已经基本适应学校的教学节奏,不过案主反映孩子英语较差,比较担心孩子会跟不上老师的节奏;
b、前夫的母亲同意了案主的解决方案,已将他接回家;
c、案主目前正在找工作,她表示找工作挺难的,但她表示有信心找到。
2.工作员处理
a、前夫和孩子的入学问题,案主已经基本解决。我们认为可以结案,案主同意;
b、案主找工作的问题,我们通过工作站负责民政的工作人员为案主提供了就业培训机会;
c、案主同意有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时会给我们电话。
五、工作技巧及经验分享
首先,在案主的倾诉欲的满足方面,我们主要采用聆听的方式让案主尽情的进行情感宣泄,同时运用一些细微的动作表现了我们对案主的真诚、尊重和无条件接纳。如:在她求助时我们给她倒了杯水;在听案主述说时,身体稍微前倾,保持一定频率的目光接触,在她抽泣后递出纸巾。一般来说,很多人在朋友或亲人哭泣时会马上给纸巾表示安慰,但这一做法我们认为对于一个需要情感抒发的案主来说,情绪的宣泄应该是首位的,所以我们会选择在其停止抽泣后才递出纸巾。除了面谈之外,我们还采用了电话跟进的方式,一周至少通话一次。一方面跟进情况,另一方面则表达我们对案主的关注和情感的支持。
其次,在帮助案主处理前夫和房子的事情方面,我们运用了理性情绪疗法。在处理案主与前夫家人的关系方面,我们一直试图说服她接触前夫的家人。但她一直坚持认为其家人是不会理会此事的,与他们接触是浪费时间。我们没有采用传统的“辩论”方式批驳她不理性的想法,而是灵活运用了SWORT分析法,即态势分析法,帮助其分析境况,包括她现实解决问题的有利条件是什么,困难是什么,解决的机会和面临失败的威胁,充分尊重案主自决的原则。
后来,案主没有用逃避或者报警的方式来结束与前夫的纠缠关系。案主知道前夫母亲从湖北来到深圳宝安前夫弟弟处休养,案主趁机将事情先跟前夫的弟弟说明了,表示同意拿出换房后剩余的一部分钱10万元,作为日后前夫的生活费和治疗费,要求前夫家人将其接走。我们鼓励案主说服前夫的弟弟去做其母亲的思想工作并讨论了具体的可行方案。经过几次商谈后,双方都作出了一些让步,最终事情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六、反思
1、第一次面谈时,我们运用倾听的方式满足了案主倾诉的欲望,让其得到了较充分的情感宣泄。但对于引导案主表达自己的求助需求时显得不足,虽然案主得到了倾诉的满足,但她牵扯到太多与解决此案无关的内容。这导致我们在面谈时用过多的精力去讨论无关紧要的内容,如前夫的得病经过、前夫与案主怎样离婚等等。
2、从客观方面来说,缺乏独立的个案工作室让我们与案主的交谈收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由于我们的办公点是在社区工作站,这让案主感觉我们就是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难免在第一次面谈时难以转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谈话方式。到了第二次面谈时,我们再次重申并解释了社工的身份和工作职责,得到她进一步的信任。
3、在跟进的方式上,我们采取不定期面谈、定期电话跟进的方式来适应案主的生活节奏,同时我们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让案主感受到自己的境况是有人关注的,自己不是一个人在面对所有的问题。在结案后,案主也曾为此表示过感谢,说社工的关注给了她很大的支持和鼓励,让她有勇气去思考自己的处境,面对自己的问题。
4、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由于时间和经验的限制,忽略了案主孩子对于父母离婚、家庭暴力的感受,另一方面则是案主不认为孩子有面谈的必要,所以我们只能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