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系统在有关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开展工作,使上海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对我们而言,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专业和行业。许多人对它还很陌生。在国外,社会工作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作为对社会问题和个人困境的积极响应的方式,社会工作有其独特的工作理念、伦理、方法和价值体系。
矫治、禁毒、社区青少年的工作对象,通常是一些“问题”人物或将要成为“问题”的人。社会大众对他们往往有偏见,有成见,这些偏见、成见也会影响到社会工作者。如果社会工作者带着对自己工作对象的成见、偏见来从事工作,势必会影响其服务成效。
从事助人的社会工作者必须牢记,面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治人员、以及社区青少年,我们的职责不是去评判、责难或处罚他们,而是应该尝试了解他们和他们的困难,进而协助他们寻求解决的方法。以道德标准评断行为是法律人员的工作。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评断案主行为是好或不好、罪恶或值得嘉许或是否无辜。
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案主时,应试着以处在困难中的人来看待案主,而不是将一些固定的标签贴在案主身上。
社会工作者不评判案主并不代表他原谅或赞成案主的违法、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社会工作者与一般人一样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然而社会工作者也是一个专业工作者,有责任协助他人遵守社会的法律。因此,社会工作者不评判并不意味着他认为人们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相信只有在案主觉察自己的责任并愿意修正自己的行为的状况下,案主行为的改变才可能发生。
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面临的另一项挑战是,在其他人因面对社会无法接受的行为而引起内在价值观的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如何能保持自己的镇定而不会觉得困窘或沮丧。当社会工作者因缺乏开放和接纳的态度,而在面对案主行为与自己的价值观产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相对降低。所以,即使社会工作者能够掩饰自己对案主的负面情绪,也无法成功地协助这些案主。
我们的工作对象有相当一部分是非自愿的案主,他们不会主动地与我们社会工作者接触,他们与我们相遇是被迫的、不得已的。这类案主在接受专业人员协助时,由于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所以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作或抗拒的行为,包括:说谎、违约、沉默、冷漠、否定、逃避、指责、转移话题、攻击行为,过度依赖或过度同意社会工作者所说的一切,未能完成应做的事等。
社会工作者对于上述这些不合作行为,必须先探究其原因,以了解真相。同时,在与这些案主工作时,应尽量避免对他们使用直接命令式的口气。
同时,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社会工作组织、社会工作者在行使有关职责时,具有法律、政策的依据。
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人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万能者,因此,要有效地推进矫治、禁毒、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必须学会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
社会资源是社会中对于社会工作者有协助作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文献、组织资源。
社会工作者在平时工作时,应随时了解当地的这些资源。在此基础上,将社会资源分类、归档,建立社会资源的详细目录。
社会资源建档后,应根据社会工作的需要,规划资源运用的相关措施。由于各种社会资源的特性与功能不尽相同,所以社会工作者运用资源时,应按照所规划的资源,掌握要点,以发挥效益。
对于人力资源,应按其专长及兴趣安排适当的工作,使之各安其位,各尽所能。
对于物力资源,应把握经济原则和重点原则,依社会工作处置的轻重缓急,作选择性地运用,以获取最大功效。
对于财力资源,应纳入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组织资源,应经由沟通、协调的过程,争取相关组织的了解、支持与合作。
社会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许多困难、挫折。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社会工作是一个文明、人道、现代的社会必然会出现的助人职业,在这个领域从事助人事业,会失去一些东西。然而,社会工作者也比别人多很多东西,特别是多“心”——爱心、耐心、热心、恒心和坚强的心,当然也比别人更关心人,获得的信任、尊敬和友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