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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伤残事故调解案例
发文单位:深圳市润鹏社工服务社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0/3/20 15:55:12   浏览次数:2562

 

龙华交警中队调解室又接到了一宗多级伤残的事故调解。当事人甲方因操作疏忽将工地上的工人乙方撞成重伤,乙方住院治疗长达半年多,今治愈出院前来调解事故人身赔偿事宜。从甲方带来的所有资料中我们得知,乙方因为事故造成了九级和十级两种伤残结果,而甲方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便倾尽全力为乙方的康复而奔波努力,从住院到出院期间光医药费已经用去了10多万元。

 

在调解方面,社工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首先确认双方是否切实自愿的前来调解,并对调解的结果不得反悔。之后,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乙方明确,作为受害一方,可以得到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而由于造成伤残等级,还可获得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其中伤残金有两种算法,一种是按农村标准,一种是按城镇标准,乙方若能提供在城镇工作超过一年,并有稳定收入的相关证明,通常是劳动合同或者一年内银行发工资的记录,则可以等同为城镇标准算,若不能,则以农村算。在精神损失费方面,在上诉的前提下可以获得3万元精神赔偿费,若不上诉而在我调解室进行调解,则没有强制要求3万元的权利,双方要对此进行协商,若甲方愿意,精神损失费没有下限也没有上限。最后,我们通过相关的计算,以及征求双方的统一意见后,调解乙方获得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赔偿(除去医疗费用),总共53800RMB整。由于涉案金额较大,甲方在支付完10余万的医疗费后,短时间无力马上支付53800元的人身赔偿费用,又因为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的尽心尽力,乙方已经对甲方产生了足够的信任,故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承诺在半年内还清这笔赔偿金。因此,我们为双方开好协议书,办完相关程序后,以交通事故的方式了结此案。

 

以上只是我们对此事故及其处理结果的一个简单的叙述,以下说说在调解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细节,以便大家对此能进一步的了解。

 

其实,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这件事故是发生在工地上的,时间为下午1530分左右,顾名思义,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一起工伤事故,而不应该归咎为交通事故,因此,甲乙双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街道办的司法所信访办申请工伤赔偿,而不是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作为工伤索赔,甲乙双方都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损失。而工地方应该对此事故负责。于是,在我们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就问他们为什么没有申请工伤,工地方面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对此,甲方也表示非常无奈,而乙方则没有表示,在甲方看来,这确实是工伤,而且他们也曾经为此事定性为工伤而努力过,苦于乙方不配合,因为乙方第一是没有跟工地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工地方面不承认乙方为自己的员工;第二是乙方没有在工地工作满一年且工地发工资是以人工发放的形式发放,乙方根本没有任何银行方面发工资的证明。这样,工地方面便完全逃脱了自己的责任。再者,甲方也没有好好的保留事故现场,而是在出事后让工地把事故现场给清理了。这样,就连事故现场的证据也没有了。申请工伤基本无望,只好以交通事故来定性此事故。而当时交警也苦恼,因为这事故并不是发生在路面的,本来也不归入交通事故范围。

 

再者,在事故调解的过程中,由于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出于甲乙双方的利益考虑,考虑双方是不是应将此事上诉法律解决,这样我们就可以为乙方申请法律援助,为其争取最大的赔偿,同时乙方还能获得一名免费的律师为其上诉。而甲方呢,除去要支付的律师费,也可以获得最大的保险赔偿。这样,乙方的精神损失费三万全部可以报保险,甲方的损失其实反而降低了不少。可由于乙方并不同意此建议,以拖的时间太长没有钱生活为由,拒绝起诉甲方,同时也是不希望将甲方放到被告席。我们因尊重乙方当事人的意见,便不再劝说其申请法律援助。最终得出了我们上文的调解结果。

 

 

在对此案的总结中我们发现,第一,面对多级伤残的案件,涉案的金额都比较大,若遇上三种甚至以上的伤残同时存在时,我们本着为双方争取最大利益的出发点,要首先建议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上诸于法律,以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而且多级伤残的计算是纷繁复杂的,没有足够的调解经验和扎实的功力,容易出错,我们在调解的时候便反复对证了多次,并做了相关的咨询。第二,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切不可忘。因为这很多时候都会对我们社会工作者造成困扰。在同情弱者想帮助弱者的同时,切实记住案主自决的原则,要尊重案主的意愿,我们做好本分,提出我们认为合理的有帮助的建议,这便是尽了社工的应有职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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