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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反暴力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发文单位: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作者:费梅苹  更新时间:2015/9/30 15:53:11   浏览次数:1314

最近,青少年暴力现象再次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如何解读青少年暴力行为,可以开展哪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现象,建构学校、司法、社区(家庭)一体化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是一条可以尝试的路径。

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原因剖析

据笔者对一些犯罪青少年的深入访谈发现,他们的犯罪情境主要有以下几类:冲突事件中的冲动、受老大指派充当打手、协同行动、帮朋友出气、对着干、报复欺凌者、贪小盲从、争抢地盘等。从青少年犯罪情境来分析,几乎每个犯罪事件的发生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冲突的情境;二是一个或一群可以依靠的帮手;三是青少年自身的价值判断。至少80% 以上的青少年是在同伴关系的互动状态下用打架、抢劫等暴力性行为处理争端进而触犯法律的。

但为什么青少年罪犯能把这种从小都被灌输为是不良行为的暴力行为内化为其价值观念呢?究竟暴力行为对他们的成长性需求提供了怎样的满足?笔者调研发现,几乎100% 的犯罪青少年已习惯用打架来解决与别人的冲突和纠纷。暴力攻击成为这些青少年的标志性行为。但并不是所有青少年都参与了黑社会活动,也没有青少年呈现出明显的精神病态症状。由此可见,暴力行为目前已经成为有偏差或犯罪经历的青少年的常规/ 标签行为,成为他们表达自我的一种常规方式。

通过进一步研究,笔者发现暴力行为发生时,青少年的即时价值判断和认知反应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青少年价值观的即时反应。首先“义气最重要,好朋友要帮的”,这个观念构成青少年共同认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构成青少年次文化的主要内容。在这个价值观念下,他们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惜,只要朋友召唤或看到朋友被欺负一定出手相助。虽然有些青少年在是非观上还是有判断力的,但同样会顾及面子,因“过意不去”“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把随从朋友、同伴的行为要求放在第一位。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这些交往规则和价值取向,产生于网络游戏、街头纠纷、玩及同伴圈交往方式的习得与演练中,霸道、胆大妄为、暴力、自己解决事端、对钱的偏好等,成为青少年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在街头社会上混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或者价值取向,如“不能允许被别人欺负”“不能忍”等。结合他们的成长经历, 笔者发现他们中大多数在童年时有过被欺凌的经历,身心受到创伤, 于是他们萌发了一定要强过别人、主动出击、不能允许被欺负等想法和观念。这种想法,并不是青少年期特有的阶段性价值取向,而是在其生命历程中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中产生和形成的。

第二, 日常生活状态和习惯。冲突情境下的暴力行为折射出他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习惯和行为方式。贪玩、打架成为解决纠纷或冲突的基本方式。他们不开心了会去打架,看到不舒服、不顺眼的人或事会打架,对惹上来的人不放过, 甚至“砍了再说”。他们头脑中没有什么法律概念,也不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他们平时做事不多想, 也不喜欢想,一旦被要求参加暴力性活动,通常会觉得和参加踢球活动差不多,对过程和结果抱无所谓态度,还常怀侥幸心理。他们以认识社会上能混的“一帮人”为荣,这意味着在纠纷和冲突事件中拥有了资源,具有了较强的战斗力。 

第三,追求满足感。一些青少年觉得暴力行为能带来满足感,显得威风、有本事,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追求刺激,获得了力量感。这些青少年大多在学校、家庭遭受到的是受挫、压抑、冲突、被欺凌,进而萌发了抗拒、自我保护、报复的心理。当在同伴圈里因暴力行为而获得认同、接纳和归属感时,他们实现了低自我认同向高自我认同转换,即暴力行为使这些青少年实现了自我概念的转变,由暴力行为给他们带来的兴奋感、成就感、被接纳和认同,使他们从一名低度自我肯定者,转向了高度自我肯定者。

由此可见,暴力行为已构成青少年在圈内交往的习以为常的行为标志,成为他们表达自我的一种常规方式,是日常生活方式的一种表现形态。青少年暴力行为起于网络游戏中的演练,之后在同伴关系下经过观察、模仿逐渐习得。青少年同伴圈和道上营生,成为青少年习得行为、建立角色认同的研习和演习场。在共同经历的暴力行为中, 青少年们学习犯罪的动机、态度以及合理化的反社会的行动。总而言之,青少年暴力行为是一个通过社会影响而成的改变历程,不是个体对社会的单向调适或从众的历程。青少年在社会互动中定义情境、对生活中的情境和事件赋予意义、在意义的支配下决定行动,在行动的过程中型塑自我认同,从而实现自我创造或转化。

社会工作介入途径的思考

上述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分析, 为我们思考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行为提供了思路。从理念上来讲,无论是学校、家庭以及社会, 在与青少年的互动过程中,必须以“青少年发展”为核心建立教育、教养及支持制度和体系。从目标上来讲,促进青少年实现自我,获得较高自我认同,是各项工作的立足点。从层面上来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行为,应该是从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多方开展联动工作, 拟实施的项目可包括治疗辅导服务(如暴力危机的介入、受害人服务和支持等)、技能培训(如冲突管理、社会技能训练等)、同伴群体辅导项目(如积极的群体文化、人际交往、运动俱乐部等)、社区服务项目(如预防校园暴力项目、警察机关反暴力项目、家长支持小组等)、教师项目(如教师支持小组、反校园暴力项目、安全保卫等)。在此, 笔者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社会工作介入路径有以下两个层面的思考: 

一是建立学校层面的“反暴力全校总动员计划”。该计划起源于挪威。1983 年挪威教育部在全国开展反欺凌运动,设计了一套反欺凌教材,要求各中小学的学校管理层、老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经过1-2 年, 欺凌现象明显减少(一些区递减了50%)(Roland,2000)。1995 年,全国性的反欺凌教育程序在荷兰的中小学内使用。1991-1993 年间,英格兰23 所中小学内实施了反欺凌计划(Smith & Sharp,1994),计划实施18 个月后,小学和中学欺凌受害的比率分别减少了14% 和7%, 欺凌行为则减少了12%。

“反暴力全校总动员计划”的主要内容(Smith,Ananiadou & Cowie, 2003)包括:运用“全校总动员计划”,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营造良好的师生及同学关系;让学生参与处理欺凌事件并从中获益;设立制度让学生和其他校内成员参与欺凌事件的处理;在课程中注入反欺凌教育元素;针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进行个别的训练和辅导;进行复和会议,修补双方关系;在校园推行大型预防欺凌计划,辅以有系统的检讨研究。

该计划强调由学校管理层、老师、社工、家长与学生的互动合作, 及早向一些高危学生提出协助,以预防欺凌事件的出现。如,校方要设立明确的政策与机制,老师、家长和学生要正面面对欺凌。校方要开设生命教育、情绪管理、冲突管理、自尊训练及社交技巧等课程,帮助学生远离欺凌。校方还要举办专业训练及工作坊,提升老师及家长对欺凌问题的了解及处理技术。对于欺凌或受欺凌者,也将由专业工作者通过开展服务予以解决问题。

二是实施“复和公义”模式。作为处理和修复冲突关系的司法矫正服务模式,“复和公义”近年来得到较多关注和推广。从1989 年前后, “复和公义”的理论和实践得到奠定,到2000 年第十届联合国犯罪会议上,与会人员一致公认“复和公义” 为未来司法的主题,并确立了“复和公义”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复和公义”的哲理精神主要是“责任”“复和”“重融”。“复和公义”要求,侵犯者需要与受害者和所处的社会复和;受害者要恢复信心和治愈伤害; 社区人士也要恢复到罪案之前,通过重新接纳侵害者和支持受害者, 以消除导致犯罪的潜在社会因素。目前“复和公义”模式的主要措施有会议,包括“家庭小组会议”“家庭会议”“社区会议”“受害者- 犯事者调解会议”等类型。

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一些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仅对和解的审查及和解结果处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规定,尚没有提出“复和公义”模式对具体运用原则、标准或措施的规定。另外,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提出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除了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规定外,尚没有提出实施“复和公义”模式的要求。

从目前我国处理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做法来看,主要还是以对施暴者予以惩罚为主要手段。而重建施暴者羞耻感、激发其责任感的相关工作内容非常薄弱,开展受害者的创伤修复,建立重融关系等方面的相关实践较少。据此,笔者认为把“复和公义”模式引入到处理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工作中,在理念、策略、介入模式上更新现有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是十分有必要的。而“复和公义”模式的推行,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学校、家庭、社区及社会的各方参与,以达成共识。

构建反暴力青少年社工服务体系

无论是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解读,还是如何解决青少年暴力现象, 社会工作服务都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专业力量。而构建一体化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尤为重要。

第一,建立学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大部分青少年的偏差始于就学阶段,“初二现象”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关注。学校系统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设立促进青少年发展的专业服务项目,建立一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能够及早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偏差及犯罪。目前,各地学校社会工作发展进度不一,当出现青少年暴力现象时,一些学校采取回避、封锁的回应方法,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及权益得到保护、受伤害关系得到修复及重建,这种状况并不少见。所以, 如何站在青少年的需求和利益上,跳离部门限制,动员学校、家庭、社区、青少年自身力量,构筑反暴力工作网络及学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是当务之急。

第二,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青少年司法分流制度,建立完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目前,在公检法司各部门,均建立起了包括合适成年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社会关护服务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等青少年司法服务制度,但各地发展很不均衡。笔者建议在三个方面予以深化: 一是进一步补充和丰富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基本原则和标准、司法服务内容、具体措施规定等。二是规范公检法司部门与社会服务组织的合作关系, 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明确青少年司法服务项目的要求,实施目标、过程监管及成效评估,以科学规范的制度建设,保障青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科学、规范、专业地实施和落实。

第三,提高社区层面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首先是按照《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社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包括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如思想引导、习惯养成、职业指导、婚恋服务、社交指导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如开展困难帮扶、权益保护、法律服务、心理疏导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如开展正面联系、临界预防、行为矫治、社会观护等)等多领域整合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其次是建立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与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公检法司青少年司法服务体系之间的分工合作和转介联动机制。社区作为青少年的居住地,社工所接案的服务对象,或者是由学校游离到街头的,或者是受司法处遇后回到社区的,对其开展专业服务,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个案管理,需要社工在联动和整合与青少年发展相关的各类机构及资源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及实施服务计划,构建起政府和非政府共同参与、有效分工协作的支持网络。最后是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目前社会关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关护基地建设和提供帮教服务两种形式。需要进一步深化的是要在观护基地设立社会工作岗位, 开展专业化帮教服务;在现有观护帮教服务的基础上,深化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法,提升专业成效,真正通过改善和恢复其社会功能,达到预防其再犯和回归社会的目的。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现象,需要通过构建社会工作服务的专门化、专业化、一体化而逐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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