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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正阳社工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0/3/28 0:05:13   浏览次数:2757


    为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东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国家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在我市学习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我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以及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生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当年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文件公布后,我市考生可在报名文件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按照报名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确认和缴纳考务费手续,于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务费为每科65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二)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十二、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十三、对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自考试获取证书从业的第一年起,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登记,之后每年度复核登记一次。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十四、由市民政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十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十六、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民政局取消登记。

 

    十七、在职社会工作者每年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十九、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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