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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正阳社工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0/3/25 0:01:57   浏览次数:3270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精神,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二)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三)职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

 

    二、职位名称、等级及设置范围

    (一)职位名称与等级。我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分为五级十三档,即: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分四档、副高级分三档、中级分三档、助理级分二档、员级一档。职位名称与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首席高级社工师、一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二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三级主任高级社工师、五级高级社工师、六级高级社工师、七级高级社工师、八级社工师、九级社工师、十级社工师、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十二级助理社工师、十三级社工员。

    (二)设置范围。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在全市所有社会工作岗位范围内设置。

 

    三、职位结构比例

    党政机关中的社会工作专业职位暂不聘任,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行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可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根据当前情况,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高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中级职位数不超过30%,初级职位不设比例限制。

 

    四、聘用及晋升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位的,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职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一)聘用高级以上社工师的条件,待国家职称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二)聘用为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取得社工师资格证书的可等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三)聘用为助理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等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四)聘用为社工员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或相近专业背景。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根据社会工作类岗位开发总数,按有关规定设置,按现公务员、职员的招录(聘)、晋升程序呈报审批;其余机构由各机构自主决定。原则上十级助理社工师以上级别晋升聘用的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助理级和员级区间内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毕业生转正定级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满,拥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可聘用为十二级助理社工师。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工资标准。硕士研究生取得助理社工师资格,可聘用为十一级助理社工师;博士研究生取得社工师资格,可聘用为十级社工师。如果见习期满,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聘用相应职位,薪酬待遇只能按见习期待遇执行。

     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政府和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按以上结构比例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薪酬待遇

    (一)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

    (二)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所在单位同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薪酬。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挂钩、岗位与薪酬挂钩的分配收入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业绩与社会工作者进行薪酬协议,并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其薪酬收入。

    (四)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我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收入水平,定期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政府在与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考评,根据社会工作者的综合表现,在政府薪酬指导价的标准内可上下浮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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