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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
发文单位:王进 张晶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5/1/9 11:23:08   浏览次数:2480

来源:《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宜昌)2008年3期

【作者简介】王进,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宜昌 443002);张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100872)

【关 键 词】城市社区养老;精神赡养;

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家庭精神赡养越来越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社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社区内的老年人活动是社区精神赡养的重要实现途径,对社区精神赡养有重要影响。

一、社区精神赡养是和谐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已于20世纪末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人数将达至4亿。面对“未富先老”的困境,立足家庭、结合社区照顾的居家养老因其种种优势成为中国养老方式的首选。

精神赡养包括两个方面,即来自家庭层次的精神赡养与来自社会层次的精神赡养。随着城市生活方式和居住结构的改变,家庭精神赡养越来越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社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不仅是对家庭精神赡养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发展,促进健康老龄化,同时对社区形成共同意识,建设和谐社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社区精神赡养帮助老年群体树立健康积极的老年价值观。帮助老年人正确认识自身价值,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和生命意义的追求,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终身发展。目前老年人普遍重视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逐渐认识到心理健康和参与社会的重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和娱乐活动,关心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健康老龄化而努力。其次,家庭和社会要形成健康积极的老年价值观。老年人并不是社会负担的代名词,健康的、有技能的、有爱心的、自立自助又乐于奉献的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中也强调,要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融入社会,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实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有利于老年人才的自我完善和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开发老年人才资源,缓解我国经济建设对人才的压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所体现的精神需求状况:差异化分析

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是指老年人在身体衰老过程中由于生理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主观心理需求。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慰藉(情感需求)、尊重(自尊的需求)、安心(期待需求)三个层次。

社区内的老年人活动是社区精神赡养的主要实现途径,反映了社区精神赡养状况,对社区精神赡养有重要影响。基于这样的理论假设,笔者试图从社区老年人活动的视角分析社区精神赡养状况及其相关因素,并对不同老年人的不同状况、需求做可能的差异化分析和类型比较。

从老年人生理状况看,首先是性别差异。男性更倾向于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女性更倾向于参加文化娱乐活动;其次是年龄差异。低龄老年人倾向于参加体育娱乐活动,高龄老年人由于受到身体因素的影响,更倾向于参与聊天会、互助小组等形式的活动。随着身体机能的退化,年龄越高,活动参与越少。因此,在不脱离社区的情况下解决高龄老年人的活动参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从社会经济地位看(我们将社会经济地位操作化为三个指标:月收入、文化程度、离退休前职业),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较高,能在社区内成功地建立范围相对较大的社区网络,这使得他们的整体效能较高,从而获得正面情绪较多对社区活动的整体满意度比较高。这部分老年人物质条件较好,没有后顾之忧,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论,他们在实现了物质需求后,有更大的动力去实现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老年人在离退休前,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有较高的组织化需求,在离退休后,他们会倾向于更多地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而对于那些普通、弱势老年人,则存在着参与意愿低、难以融入的问题。

从家庭精神赡养评价与社区内精神慰藉需求强度看,家庭精神赡养与社区精神赡养呈现一定的关系,对家庭精神赡养的评价越低,对社区精神赡养的需求越高。

总之,社区活动在满足老年人的慰藉需求上效果非常明显。倾诉、获得同伴的建议、了解他人的想法构成了社区精神赡养的主要内容。老年人在活动中慢慢调适自身的角色,重新认识与接受进入老年期后的自己;另一方面,老年人获得了为他人、社区服务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马斯洛层次需求论中的“自我实现”的需求得到满足,“老有所为”的目标得到实现。

三、目前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内活动组织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社区居委会为辅的模式。这种“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是社区老年人活动发展受限、老年人社区精神赡养效果有限的主要原因。

第一,缺乏持续的制度激励机制,不利于社区内社会资本的形成。

第二,社区居委会面临资金、资源不足的问题,老年人的参与热情不高,组织者没有积极性。

第三,老年人社区活动的需求多样性难以得到满足。

自上而下的组织化方式,有内在一致性的要求,很难针对各个社区和老年人的特点,开展个性化活动。老年人的需求多样性不易得到满足,特别是一些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很难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

四、关于社区精神赡养组织架构的设想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城市居家养老模式下,社区活动作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一个主要载体,直接关系着老年人的养老满意度。如何在社区中组织活动,以及组织怎样的有针对性的活动,为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提供平台,满足其在养老过程中产生的精神需求,成为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构建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体系,即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以民间力量为主体,开发和利用老年人口自身的人力资源,开展社区内老年人活动,以达到精神赡养的目的。

1.扩大社区活动组织体系覆盖范围:社区老年人组织化

要将所有的老年人都纳入到社区内的活动组织体系中,首先需要组织者在活动组织的初期阶段,获得足够的资金、物资和人员支持。

其次,在此基础上,考虑老年人组织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三步走:一是了解和管理老年人信息;二是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建立老年人组织结构;三是将老年人分类,合理纳入组织结构中。

最后,激发和挖掘老年人加入到这类组织的热情,不断扩大老年人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类型。

2.老年人分类与活动设计:老年人组织的差异化

将活动组织的基本框架搭建起来后,如何有针对性地为各类老年人设计适合他们的活动则需要更多人力资源的投入。首先考虑到老年人的差异性,可以将老年人按其生理状况、社会经济地位状况进行分类,以设计个性化的社区活动。(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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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较高,没有物质压力,同时拥有较强的社区网络,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层次偏重为“安心”与自我实现。“社区志愿服务”这类强调主体参与和价值奉献的活动,能够为其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2类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但身体健康,一般来说是社区内人数最多的一类人。激励这部分人参加活动的关键在于给予他们物质上的保障,使其没有后顾之忧。

3类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身体不能够自理,可能无法参加社区内组织的体力活动,可以开展学习活动、为社区提供智力支持。

4类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身体不能够自理,是社区中的“弱势老年人”群体。解决这部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需要社区内老年人组织给予其特殊的关注,而且要将这种“关注”制度化、常规化。

3.社区居委会在活动体系中的角色:引导者和协调者

在老年人活动组织过程中,居委会应该更多地担当引导者、协调者和支持者的角色。社区居委会可以是社区活动组织的开创者、设计者,但在具体活动中老年人才是组织主体。首先,社区居委会需要通过社区宣传等方式征集老年人中的积极分子负责部分老年人的活动;其次,开办培训班,设立社区活动专业指导机构,聘请社区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进行社区工作和活动组织建构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其开展活动所需的工作技巧和知识。最后,社区居委会要为社区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尤其是场地提供),使社区内老年人的活动无后顾之忧,提升老年人参与积极性。

构建社区精神赡养活动组织体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笔者认为,在社区自治管理越来越引起国家重视,有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的情况下,社区内的资金、资源不足将不再成为社区建设的主要问题,如何组织、如何提高活动效率成为当务之急。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本文从多样化、组织化角度出发,以社区老年居民为主体、社区居委会为主导初步探讨了这一体系的架构。居家养老模式下的社区精神赡养服务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构建与完善这一体系将成为日后我国社区建设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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