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上午,长安司法分局应东莞市第二检察院公诉科邀请,共同对一宗典型交通肇事案例召开联合听证会,司法社工出席了会议,参与人员包括司法社工、交警及公诉科工作人员共八人。
听证会上,公诉科曾淑华检察官先就案件的案件事实、调查过程、物证、证人证言及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于深夜开车,行人横穿马路,被告人撞伤行人后,并没有马上报警和维护现场,而是第一时间送伤者去医院救治,行人后来不治身亡。研讨会围绕“事实情况是否系犯罪”进行分析讨论。
交警工作人员认为,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也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把伤者送医院治疗,又积极赔偿,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理;法律专业的黎社工从刑法的角度阐述了因关键证据灭失,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作无罪推定,也即是存疑不起诉,但是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廖社工及李社工从社工专业及社会效应认为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抢救伤者,犯错必须得到警示,从人性化的角度,可以从轻处理判缓刑。
司法社工与曾淑华检察官沟通交流,了解到第二检察院公诉科会经常性组织讨论会,听取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对刑事案件的意见,作为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参考。
司法社工从实际的判前调查的经验出发,认为案件的当事人主观并无恶意,有积极救助行为,并且案发时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社会危险性低,建议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比较合适。最后,双方就如何加强联系和合作交换了意见。
图为:会议现场
图为:会议现场
长安司法社工:廖国华 黎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