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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优秀社会工作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社会工作网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3/7/31 21:57:50   浏览次数:2660

 

民办函〔2013〕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提炼社会工作服务经验与模式,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实务发展步伐,民政部决定开展第三届全国优秀社会工作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征集评选全国优秀社会工作案例,为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提供示范借鉴、为社会工作政策创制提供实务参考、为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提供基础材料,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实务水平,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快速发展。

二、征集范围

主要征集2009年以来,各地、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工作者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服务活动的案例。已申报过民政部历次社会工作案例征集活动的不得再次申报。

三、征集条件

(一)真实性。申报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应源于实际工作,具有真实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不得杜撰、移植或抄袭案例。

(二)专业性。申报案例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能够反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与技巧,能够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作用和专业成效。

(三)完整性。申报案例应体现社会工作者已经完成并做过成效评估的服务。尚未开展、准备开展和正在开展的服务不能参加案例申报活动。

(四)示范性。申报案例应代表本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较高水平,服务内容及程序符合我国国情,对同类服务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案例应符合下述要求,不合要求的不予评选。

(一)格式要求。

1、个案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目标、服务策略、服务程序等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详细的工作记录、对话等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2、小组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小组理念、小组目标、小组性质、对象、时间、小组程序等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详细的工作记录、对话等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3、社区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目标、服务策略、服务程序等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详细的工作记录等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二)文字要求。

1、逻辑清晰、结构完整、文字简洁、分析到位,正文字数以5000字左右为宜。

2、涉及社会工作服务主体和客体的术语统一使用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的表述,不使用社工工作者工作员辅导员咨询者案主工作对象当事人等表述。

3、对于服务对象的姓名、住址、单位等涉及隐私的内容,应注意保密并作技术性处理。

五、评选程序

(一)申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案例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要在915日前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申报案例是否真实有效、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经审查合格的案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1015日前择优向民政部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

(三)评审。民政部将组织社会工作及相关领域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案例进行评审,确定第三届全国优秀社会工作案例拟获奖名单。

(四)公示。民政部将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和社会工作门户网站公布拟获奖名单。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对经审核确有问题的案例,撤销其奖励并予以公告。

六、推广应用

民政部将向获奖案例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同时,将从获奖案例中甄选部分具有典型推广或创新示范价值的案例集结成册,委托有关单位编辑出版,向全国推广应用。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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