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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3/4/28 21:35:24   浏览次数:20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关于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示范创建来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政策、完善机制,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专业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创建对象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对象分为三类:(一)设区市和县(市、区、旗),有隶属关系的设区市和县(市、区、旗)不能同时申请;(二)城乡社区;(三)各级各类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创建标准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标准主要包括社会工作政策制度、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人才培养评价、人才激励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开展、资金投入等方面。各地、各社区、各单位可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附件1)、《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附件2)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3),结合自身实际组织申报。

四、认定方式

    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的认定,实行由创建对象申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组审核、民政部审批的方式:

    1.自愿申报。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设区市和县(市、区、旗)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创建标准》,城乡社区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社会工作服务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分别填写《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见附件4)、《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见附件5)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6),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2.初审推荐。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签署意见并分类排序后推荐至民政部。

3.审核审批。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和遴选。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社区和单位,经民政部审批后分别确定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和“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激发各地各有关单位创新社会工作发展经验、健全社会工作政策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

    (二)严守时限。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拟参加首批示范创建活动的地区、社区和单位要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要统一将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于20139月底前报送至民政部。民政部将于10月中旬组织专家检查评估。

(三)确保质量。要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各地可参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善于创新、成果显著、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典型和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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