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第三条 捐赠程序
第一款 社工首先提出申请,填写《普惠社工接受捐赠申请表》,经组长初审后报机构复核,报用人单位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接受捐赠活动;
第二款 接受了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后,需由机构出具捐赠证明及感谢信;捐赠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说明捐赠方、捐赠物资的大概用途;捐赠物资列表清单,包括物品种类、单价、数量、折合总价等;捐赠证明一式四份,分别给予捐赠人、机构、用人单位及社工。
第三款 使用捐赠物资进行探访慰问或活动礼品派发的,需由受赠方本人(服务对象)、经手人(社工)签字证明,报组长审核后,交机构备案存档;
第四条 捐赠数额较大的,由机构与捐赠方签订慈善捐赠协议;
第五条 社工应积极主动寻求多方资源,机构鼓励社工探索、整合社会资源。每月统计接受捐赠情况并在例会中予以表扬;每年年终绩效评估时会根据社工整合各方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加分并给予单项表彰及奖励。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