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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5/7 16:19:17   浏览次数:1232

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英文名称为Volunteer)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志愿者标识

  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中国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图案见附件1)

  第六条 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社会管理、文化建设、西部开发、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注册后,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六)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个人信息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评价机制,组织实施星级认证制度,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等。

  第十六条 星级认证制度

  星级认证制度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组织实施。注册机构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相关注册机构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服务奖章。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定期组织开展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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