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管函〔2015〕6号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立项单位:
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已发布立项公告,项目工作转入实施和管理阶段。现就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审查工作。为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财务规范管理,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其承担审计的立项单位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实施方案或不清晰不具体等问题提出调整、修改的意见,请各立项单位予以配合。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调整、修改的意见,立项单位在沟通、协商后应予以调整、修改,经会计师事务所和立项单位盖章确认后,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附件1),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并提交。调整后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是项目执行、财务管理、财务审计的依据。各立项单位应主动联系、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在2月3日前完成预算初审工作。
二、关于立项资金拨付工作。为提高资金拨付的准确度和效率,请各立项单位在1月30日前,在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上加盖财务章,传真到010-58124000,以备在资金拨付中核对账户信息。
三、关于项目申报书报送工作。各立项单位须于2月12日前,按程序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两份,地方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三份):一是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和立项单位盖章确认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预算有调整的才提交)。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办公室报送;地方性社会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办公室。
四、关于项目培训指导工作。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拟在3月第2周、第3周、第4周分别对中东部地区立项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立项单位、西部地区立项单位进行培训。请各立项单位,特别是第一次获得立项的单位务必安排项目负责人参加培训。培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因项目立项、预算审查、拨款、提交申报书等工作时间紧,要求细,加之又临近春节,请各省登记管理机关、各立项单位认真阅知项目文件,配合做好项目有关工作,尽快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确保又快又好完成项目。
在项目工作中,各方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严明纪律确保务实节俭廉洁过节。
附件:项目预算调整情况表
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5年1月23日